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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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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员回避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管理人员队伍的廉政建设,防止人为因素对公正履行职责的影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管理回避分为任职回避和工作回避。任职回避是一种任用关系的限制,不允许有规定范围内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公务回避是指为了保证公司管理人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而实行的回避。第三条 管理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须按规定进行回避申报:(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
2、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旁系血亲的配偶。第四条实施管理人员回避制度不搞“一刀切”,对虽有上述亲属关系,但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同意的,可不予回避;对确有“利害关系”,不回避会妨碍工作开展或对本人今后的发展有不利影响的,要予以回避。第二章 任职申报与回避第五条 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除经研究同意的,不得在公司担任一方对另一方有监督制约职能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采购等工作。第六条
3、会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除经研究同意的,公司高管人员成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财务部门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出纳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本部门中从事财务工作;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部门中担任出纳工作。第七条采购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除经研究同意的,公司高管人员成员的亲属不得担任采购部门的负责人、采购主管;采购部门负责人和采购主管的亲属不得在公司采购部门中担任采购员。第八条 在安排管理人员任职时,须充分考虑回避因素的要求,避免任职后二次调整。管理人员办理任职手续前,须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
4、并调整工作。第九条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和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按以下程序调整:(一)本人或所在部门提出回避申请;(二)总经理办公会对申请进行研究,提出是否调整的意见,按管理权限报批。涉及企业高管人员回避的,报总经理批准;涉及中层人员回避的,报主管副总批准;涉及财务人员回避的,报公司总会计师批准;公司其他人员内部可调整回避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以上人员无论是回避调整或不予调整,均须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三)经研究需要回避的,按下列原则进行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聘任主管部门
5、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第三章工作申报与回避第十条 从事高级管理层、监察、审计、案件处理、项目决算、资金审批、商务谈判、人事考核及调整、奖惩等专项工作的,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时,除经研究同意,应予以回避,不应参加有关调查、审核、讨论决定等工作,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第十一条专项工作申报与回避程序(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二)业务工作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要求的,涉及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作出决定,涉及高级管理层,由董事会作出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工作安
6、排。第十二条采购(招标)工作申报及回避(一)公司在安排采购时,须询问采购人员与本项采购的供应商是否有亲属关系,如亲属关系存在,采购人员须回避;(二)在开始评标或评定中标商之前,组织人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或者询价小组成员与投标供应商的亲属关系进行审核,亲属关系存在的须回避;(三)当投标商因评标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投标商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时,组织人须当时给予确认。第十三条人员招聘申报与备案。当招聘人员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本人直接推荐朋友、同学来公司时,应在招聘前予以申报。(一)企业高管人员(含部门总经理)及以上人员
7、,本人须报公司部门,由部门向总裁申报,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二)公司主管招聘人员和中层人员向公司总经理申报,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其它管理人员由本人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备案。第十四条公司管理人员从事需回避工作时,须主动报告回避的关系。因隐瞒不报,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者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第四章 罚 则第十五条 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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