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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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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医卫生监督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兽医卫生监督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兽医卫生监督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强化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条兽医卫生监督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第四条农业部兽医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制定兽医卫生监督经费资金的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审核预、决算,下达项目经费,对预算执行履行监管职责。第
2、五条农业部兽医局、部属单位,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有关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开展会计核算、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等业务,接受农业部财务司及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兽医卫生监督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主要用于3检疫监督规划政策制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培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联防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以及工作宣传等。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农业部根据兽医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项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3、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经费测算安排等内容。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地方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部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实施方案直接报送农业部。第十条农业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拨付有关要求下达项目资金。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编制报送兽医卫生监督经费的决算。第十三条兽医卫生监督经费
4、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3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开展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总结。项目承担单位是省级及以下兽医工作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部属单位和其他项目承担单位,于12月31日前直接向农业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农业部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项目自查,农业部财务司组织开展实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十六条
5、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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