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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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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1.0.3条本规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本规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要求。 第二
2、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 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 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
3、; 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 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2.2.1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补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2.2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2.2.3下列场所之一,
4、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第2.2.4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不大于500m3、单罐容量不大于2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7m的地上非水溶性甲、 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二、总储量小于200m3、单罐容量不大于1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5m的地上水溶性甲、乙、丙 类液体立式储罐; 三、卧式储罐;四、甲、乙、丙类液体装卸区易泄漏的场所。 第三章系统设计第一节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的一
5、般规定 第3.1.1条储罐区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液体火灾所设辅助泡沫枪的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 第3.1.2条储罐区泡沫液的总储量除按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计算外,尚应增加充满管道的需要量。 第3.1.3条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除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同时还应设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泡沫消防车等移动泡沫灭火设备。 第3.1.4条扑救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需用的辅助泡沫枪数量,应按罐区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储罐直径确定,其数量和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1
6、.4的规定。 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1.4储罐直径(m)配备PQ8型泡沫枪数(支)连续供给时间(min)<2311023~33220>33330第二节储罐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3.2.1条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2.1-1液体类别供给强度(L/min·m2)连续供给时间(min)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甲、乙类6.08.
7、040丙类6.08.030 二、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2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2.1-2液体类别供给强度(L/min·m2)连续供给时间(min)固定式、半固定式丙酮、丁酮1230甲醇、乙醇、丁醇、丙烯腈、醋酸乙酯1225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第3.2.2条外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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