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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9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制定本规程。
2、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具体经办,并授权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内容。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全省新农保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对市州社保机构进行考核;汇总编制全省新农
3、保基金收支计划,审核市州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新农保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业务管理规范和基金管理、会计核算规范;制定全省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负责全省新农保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应用软件的开发维护和数据的集中管理;汇总编制、上报全省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等工作。市(州)级社保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业务管理规范,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州)所辖县(市、区)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省下达的新农保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对县(市、区)社保机构进行目标管理;汇总编制全市(州)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审核各县(市
4、、区)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汇总编制、上报全市(州)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负责全市(州)新农保业务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编制本地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按照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业务管理规范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进行管理和监督考核;负责对乡镇服务中心新农保业务经办人员和授权委托的村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乡镇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待
5、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接续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基本信息、缴费档次等有关信息,整理上报新农保业务档案资料,为参保人员打印新农保缴费通知单,并负责领取待遇资格调查核实、政策宣传、情况公示、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村协办员受新农保经办机构授权委托为参保人员代办新农保相关业务手续,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和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四条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
6、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二章参保管理第五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须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应携带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证明原件,下同),养老保险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扣的还须提供在社保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附件1),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申请参加新农保,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
7、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附件2)。若本人无法填写,可委托亲属或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11月20日前完成参保登记。第六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新农保参保手续。但须携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代办新农保参保,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表》,必须由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和《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参保人员须在复印件上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将《参保表》、户
8、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服务中心。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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