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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立法目的之探讨.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31卷第5期河北法学Z.31.No.52013年5月HebeiLawScienceMay,201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立法目的之探讨戚红梅(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立法目的的规定上存在多方面的缺陷,根源在于其是以权力为主导的、用于规范行政机关工作方式的制度规定,而并不在于保障知情权。知情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目的及法理根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立法目的也不应例外。故我国应修改立法,确立“保护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并在此目的指引之下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
2、行重构。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目的;知情权;信息获取权中图分类号:Dr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3)O5_o163_o7ExplorationontheLegislativePurposeofChinaSGovernmentInformationPublicitySystemsOIHongmei(KennethWangSchoolofLaw,SoochowUniversity,Suzhou215006China)Abstract:Thereexistvariousdefectsf
3、ortheprovisionofthelegislativepurposeofChinaSGovernmentInformationPublicityRegulation,theoriginofwhichliesinthattheRegulationispowerorientedrulesgoverningtheworkingprocessoftheadministrativeorgansratherthansafeguardingtherighttoknow.Therighttoknowisthelegisl
4、ativepurposeandjurisprudentunderpinningofgovernmentinformationpublicitylegislaturearoundtheworld,thissystemofChinashouldbenoexception.ThusChinashouldreviseitslaw,establishtheprotectionoftherighttoknowasthelegislativepurposeandreconstructthesystemundertheguid
5、anceofthepurpose.Keywords:governmentinformationpublicity;legislativepurpose;righttoknow;righttoaccessinformation立法目的是贯穿立法过程和立法条款始终的一种指导思想、原则和精神,是立法的起点和归宿,是统领一部法律的纲领,决定着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内容,故一部优秀的法律必须以科学的立法目的作为指导。而立法目的的偏差,会导致整部法律偏离其应有的方向,难以实现制度创设的初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6、(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条例》)出台后,一时好评如潮。然而,实践表明《条例》的实施绩效不佳,呈现一种虚化的趋势。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差,《条例》立法目的的错位难辞其咎。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之批判现代法律的立法目的大都具有法定性的特点,一般被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中。《政府信息公开条收稿日期:2012—12-25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3年4月15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作者简介:戚红梅(1978一),女,河南新乡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例》
7、虽然也有立法目的的条款,但该条款所包含的内容是否就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当的立法目的,则值得考察。(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解读之乱《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有学者采取逐字渐次分解的解读方式,认为《条例》的立法目的有三:第一,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第二,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第三,为了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
8、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但这种解读存在界定依据和划分标准不明确的弊端,因为发挥服务作用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二者没有本质区别,无法得出目的递进或不同的结论。还有学者从获取信息主体和公开信息主体两分法考察《条例》的第1条,推导出《条例》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以及对政府提出公开信息之要求的二重目的。这种推导的基础如下:第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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