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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6
《衡阳师范学出国(境)留(访)学人员.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衡阳师范学院出国(境)留(访)学人员工资、福利和绩效津贴发放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出国(境)留(访)学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绩效津贴发放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适用范围1.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省教育厅资助和学院根据与(境)国外大学、研究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公派出国(境)留(访)学人员。2.根据科研项目合作需要,自行联系经费资助或个人承担全部经费,经学院批准自费出国(境)留(访)学人员。但获学院批准的自费留(访)学人员在一年内一般不得再申请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自费出国(境)留(访)
2、学。二、出国(境)留(访)学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绩效津贴发放1.公派出国(境)留(访)学人员留(访)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在批准出国(境)留(访)学期间,留(访)学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绩效津贴每月按院内同类人员规定的标准发放。留(访)学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在批准出国(境)留(访)学期间,工资和福利照发,绩效津贴实行分段计算,超过三个月的期间按院内同类人员规定标准的70%享受,但享受的绩效津贴先停发,待留(访)学结束按期回到原工作岗位后再补发。没经批准不按期回校,从超时之日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其整个留(访
3、)学期间的绩效津贴和超时期间所停发的工资和福利不再补发。留(访)学人员留(访)学时间超过一年的,超过期间不享受工资、福利和绩效津贴。2.自费出国(境)留(访)学人员留(访)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在批准出国(境)留(访)学期间,留(访)学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每月照发,绩效津贴每月按院内同类人员规定的标准发放。留(访)学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实行分段计算,超过三个月的期间不享受绩效津贴,工资和福利停发。留(访)学结束按期回到原工作岗位后,补发留(访)学期间停发的工资和福利。未经批准不按期回校,其整个留(访)学
4、期间的工资和福利不再补发。留(访)学人员留(访)学时间超过一年的,超过期间不享受工资、福利和绩效津贴。3.获准延长留(访)学期限的公派留(访)学人员,从开始延期的第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延长期满按时回校工作的,补发停发的工资和福利,延长期间不享受绩效津贴。获准延长留(访)学期限的自费留(访)学人员,延长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延长期间不享受工资和福利。4.出国(境)留(访)学人员绩效津贴的发放月数不能重复计算,对在留(访)学期间已发放的或回校后补发的绩效津贴在年底核算全年绩效津贴时要计入已发金额和已发月数。三、出国(境)留(
5、访)学人员在留(访)学期间,如出现违纪、违法、违约,其工资、福利和绩效津贴将即时予以停发,回校后也不予以补发。四、此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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