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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23
《2013年全市质监系统法制要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13年全市质监系统法制要点2013年全市质监系统法制要点2013年全市质监系统法制要点一、多措并举,认真抓好法制宣传教育1、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突出普法的重要区域、重点对象和重要时间节点,认真开展普法宣传。充分利用“5.18”行政执法服务宣传日、九月“质量月”和“12.4”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加强质量法律知识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的质量法制氛围;继续深化对涉及质量监督、特种设备和标准计量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开展普法宣传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的“质监法律六进”活动;突出对
2、监管服务对象,特别是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重点产品企业的管理人员的法制培训,提升企业质量法制意识。2、继续做好法制培训。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有序开展,将普法重点放在领导干部身上,通过一系列高质量的普法培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发挥其良好的表率作用;继续开展行政执法骨干培训,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应用水平和调查取证能力;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活动,将常规培训与知识竞赛、“传帮带”相结合,专家授课与典型案例研讨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的证据意识、应变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履职水平。
3、3、深化质监法治文化建设。拓展质监法治文化宣传阵地,指导有条件的质监部门,构建法治文化长廊,宣传质监法律知识、展示打假治劣成果、介绍识假辨假知识,用生动、形象的文化宣传,提高质监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提高社会整体质量意识,为质监事业的发展创造宽松、和谐、理性的良好环境。二、创新模式,夯实依法行政工作基础1、探索建立法律“三书”制度。从指导和规范基层执法行为出发,对在执法监督中发现的失职渎职、监管缺失及执法不到位等履职风险,出具“法律风险提示书”;对执法监督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行政行为违法现象,出具“法律意见书”;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
4、执法、应诉答辩等工作中出现的瑕疵,出具“法律建议书”。力争通过“三书”制度的实施和落实,为全市系统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支持。2、建立依法行政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关于做好质监系统履职风险预警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检验检测等方面存在的履职风险,建立并完善确切筛查、准确判定的风险识别机制,严谨定性、科学量化的风险分析机制,切实可行、合理有效的风险预防机制以及快速启动、妥善应对的风险应急处置机制,以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来有效规避履职风险。3、突出抓好法制工作绩效评价。市局将以省局《法制工作绩效评价体系》为依据
5、,充分发挥检查、协调、指导作用,组织人员结合半年、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对各单位贯彻落实《评价体系》的情况进行督查,以确保各单位法制工作在绩效考核制度推动下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同时要通过对案件办案程序、事实认定、强制措施、法律适用、自由裁量等情况进行评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和突出性问题。三、完善机制,着力推进法制监督工作1、继续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行政处罚的个案指导,试行建立上级质监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不定期参与下级部门案审会讨论的工作机制,提高对行政处罚监督的有效性,重点关注证据形式、两法衔接、处罚后处理
6、、罚没物资管理等履职风险高发环节。严格执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宣传、指导,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机制,重点监督许可条件的一致性、文书送达、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许可过程中技术行为监管、用印规范等突出问题。2、试行减轻处罚、免予处罚类案件报备制度。深入贯彻《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减轻处罚、免予处罚类案件报备制度。即由案件承办机构将其办理结案的适用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向上一级质监部门报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预防渎职失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3、进一步强化技术
7、机构法制化建设。开展技术机构学法教育,做到法制教育同落实检验机构质量管理手册基本要求相结合,同更新专业知识相结合,强化技术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联合有关职能处室,针对法制建设的一般要求、检验报告质量、检验行为规范等内容,开展技术机构法制化工作量化打分评比,推动技术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促进技术机构依法施检、确保数据公正的能力。四、宽严相济,构建法制工作新格局1、切实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认真贯彻《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和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健全执法部门与
8、司法机关案件咨询、案情通报会商制度,细化与司法机关协作配合机制,完善相关程序及涉案物品交接处置,确保两法衔接工作的有效性。2、积极推行行政调解工作。大力推行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依法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妥善应对包括职业打假人在内的行政相对人的诉求,把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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