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法知识补充:代理、诉讼时效、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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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知识补充代理诉讼时效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1代理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代理权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代理关系的消灭2第一节概述一、代理的概念、特征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特征:①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不属于)。②代理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④代理行为所产生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3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一

2、张。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五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来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到彩色电视机一台,该电视机应当()。A.归立新学校所有B.归立新学校所有,但应当给王某以适当补偿C.归王某所有D.归立新学校与王某共有王芳有事,我来代她演出你儿子真孝顺,替我们去办结婚登记手续问题:上述代理行为法律允许吗?2006-02-255二、代理的适用范围及类型适用于民事主题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申报、诉讼行为。注意: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如遗

3、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预约绘画、演出、违法行为、发行证券只能由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机构代理等。6三、代理的类型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72

4、.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这种代理称为本代理。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8《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

5、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0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10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丁代签合同,则甲、丁间为:()A.共同代理B.单独代理C.再代理D.法定代理甲委托

6、乙将一批香烟运往A市,途中乙患急症人院抢救,乙将香烟托付给司机丙运输,并请护士打电话将情况告知甲。甲当即表示丙不可靠,不能将货物(香烟)托付给丙。但此时丙已开车上路。结果途中遇雨,部分香烟被淋湿报废,乙对此()。A.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甲将香烟托付给他B.应和丙共同承担责任C.对损失没有责任,因为情况紧急,为保护甲的利益D.应和甲共同承担责任3.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直接代理制度。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

7、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间接代理制度。134.以代理人系代为意思表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区分为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为积极代理,又称主动代理。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为消极代理,又称被动代理。5.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区分为概括代理与限定代理。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为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为限定代理,又称特别代理。146.在有数个代理人时,以代理权的行使方式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各代

8、理人得单独行使代理权的,为单独代理。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为共同代理。如父母的法定代理权,原则上应共同行使。在委托代理,代理人有数人的,也应共同行使代理权。在共同代理,若仅由其中一人行使代理权的,为无权代理,非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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