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词(量刑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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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张梦娇律师担任***的辩护人。本辩护人感谢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是:***在其生产和销售的馒头中,添加了甜代糖等食品添加剂,违反了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本人也认罪,并愿意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上存在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 一、甜代糖等食品添加剂是在2014年12月24日生效的GB2760-2014中才被规定为不得检出,被告人受文化水平和知识更新能力所限,未能及时了解到该添加剂已经被禁止添加,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明显较小,客观上也未造成严重损害。1、被告人***只有小学文化,加上其是自学馒头等面食制作,赚取微薄的收入用以养家糊口,其本人系因为文化水平和知识更新能力所限,才未能及时了解到相应标准的更新,主观恶性小。2、被告人虽然因为自身的无知,违法使用了甜代糖等食品添加剂,但是使用剂量和制作、出售馒头的数量上都很少,未给社会及他人的人身造成严重损害。

3、即,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犯罪性质和情节都明显较轻,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二、被告人在到案后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性质,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归案后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经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告知后,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并自愿认罪、悔罪。三、被告人之前没有犯罪前科,品行良好,本案系初犯。作为一名普通公民,被告人在过去四十多年的生活中,一直遵纪守法,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无任何犯罪前科,本案系初犯。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

4、,有悔罪表现,且已经认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没有再犯的危险,可以使用缓刑。被告人于2015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能从本案中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其关停并整改了其所经营的店面,重新申请了营业执照,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后经营的“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敖君桃包子店”进行抽检时,被告人生产的食品未检测出违反食品安全的添加剂。最后,被告人因文化水平低、缺乏食品生产的专业知识而触犯了国家法律,虽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应当受刑法处罚。可是,被告人身为人子、人夫、人父,肩负着赡养八十多岁老母亲的责任,同时还要抚养两名孩子分别上大学、上

5、小学,作为家里唯一的劳动力,他一直勤勤恳恳工作,起早贪黑,挣钱养家。同时,被告人一直以来踏踏实实做人,并以身作则,教育自己的孩子要遵纪守法。被告人认罪、悔罪,但希望不要因为自己的无知给尚在上学的孩子造成不好的印象和影响;被告人更希望能回归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尽一个儿子、丈夫、父亲的责任。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本人也庭前及当庭都认罪。但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恳请法庭能综合考虑被告人在本案中无主观恶性,且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加上被告人勇于认罪认罚,诚恳面对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了错误,从未任何违法犯罪记

6、录等因素,存在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恳请法庭重视和采信!(以下无正文)辩护人: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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