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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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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灾的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事故广播系统等。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成立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机构或者明确专人负责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制定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
2、应当达到本规定附录的要求。 第五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其他联动控制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该建筑消防设施产品的生产单位、具备相应安装资格的施工单位或者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在工程技术人员、维修保养设备等方面具备条件的,经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可承担本单位相应的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工作。 第六条专业从事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向省公安消防机构申领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件,按照核准的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维修保
3、养服务:(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二)具有与承担维修保养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检测维修设备;(四)有完善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情况定期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单位每12个月对设施进行技术检测,检测报告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火灾报警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一)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二)建筑消防设施竣工图及技术资料;(三)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报告、检测报告、竣工报告及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书、检查意见书、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四)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合同;(五)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和检查维修保养台帐;(六)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应当按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当24小时有专人值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不应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能按照火灾事故处理预案熟练操作
5、建筑消防设施。只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可设置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应当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当熟知报警程序和初起火灾的扑救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时,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建筑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必须停用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拆卸、圈占、挪用或者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中介组织监督管理程序1、申请消
6、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的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向当地市公安消防支队领取并填报《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申报表》经市公安消防支队初审同意后,随有关技术文件资料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市、省公安消防机构应分别在接到申报后20日、4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2、申报单位申请办理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报告;(2)工商营业执照;(3)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聘用合同书;(4)技术工人级别证书、聘用合同书;(5)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文件;(6)企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7)质量管理手册;(8)其它有关资料。3、申报单位在批复规定的时间内,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业务,批复时间届
7、满,将申请发证验收的技术文件资料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查验收。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对市、区(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公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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