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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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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自首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诚实地承认其的罪行。自首的监管体系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中国有二千年的历史,但自首历史的起源形式单一。1979年,自首制度首先在刑法第六十三条有了明确的规定,但仍属于一般的总结。直到1997年,在刑法和其司法解释的修正案中,自首的概念制度、条件、惩罚的原则才有了明确的规定,并具体规定自首制度应用方式。自首的监管体系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中国有二千年的历史,但自首历史的起源形式单一。犯罪分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其规则,所谓刑事自首,自首后自动诚实的承认他的罪行,或监禁的人承认其他犯罪事实,同时自愿接受司法机
2、关和国家裁判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否愿意悔改不是一个具体的标准。其次,刑事自首的行为,必须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并承认了自身的罪行。量刑上会根据具体问题给予不同的量刑,犯罪嫌疑人由朋友和家人陪同来到司法机关,或者由亲戚采用强制、捆绑等措施来到司法机关自首,在调查人员逮捕时没有拒捕,并诚实坦白了罪行,尽管不像自动自首给予相应量刑,但可以引用法律的有关规定,适当地从轻处罚。这样能够实现减轻惩罚成本取得更大的效益,也为国家建立的制度达到最高效率做出贡献,自首作为法律环境的理论基础是惩罚的盈利能力得以识别的体现。 1我国自首制度的立法价值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使用自首制度有助于实现刑罚惩
3、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自首制度是通过制度来鼓励犯罪分子自首。自首制度是符合经济原则的惩罚,对于国家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是非常重要的,有助于实现刑罚的利益最大化。自首制度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也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收集证据,从而及时、全面获取其他共同犯罪人,从而彻底分化瓦解犯罪。这样能够实现减轻惩罚成本取得更大的联盟效益,也为国家建立的制度达到最高效率做出贡献,自首作为法律环境的理论基础是惩罚的盈利能力得以识别的体现。 2我国自首制度存在的问题 犯罪分子自首后受到严厉的惩罚的现象。因为自首行为被承认的一项首要因素是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和国家的处罚,但是没有承认
4、自己犯罪事实的嫌疑人,会出现由于证据不足不会被指控的情况发生。这样就造成了坦白从宽反而要接受惩罚,而不自首自己的罪行反而逃脱惩罚的情况发生。这样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刑事自首的积极性,使立法者的目的制定自首制度的目的未能得到制度的有效实施。 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认定自首问题。司法机关召集犯罪嫌疑人来到司法机关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是否能够认定为自首。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后,口头或书新传唤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来到侦查机关如实坦白他的罪行。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认定自首,目前这一类别的情况在中国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提供,在司法实践中也采用模糊
5、状态定义。首先是不知道能否认定自首,主要原因是侦查机关已經掌握了犯罪事实,无论口头传唤或书和召唤,被传唤都具有提示性。有法律义务的强制措施相当于怀疑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自首条件下的过失犯罪的认定当前还存在较大争议,因为人们往往会忽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问题。过失犯罪能够认定自首的否定者认为,过失犯罪发生后,犯罪分子一般会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防止损害扩大,积极帮助司法机关还原事实发生的情景和真相。但事实证明,问题是开放的内容一般在我国刑法的规定,它并不排除过失犯罪的自首。此外,从自首建立的初始阶段,只是从司法成本的角度出发,如果犯罪分子过失犯罪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
6、来掩盖他们的罪行,那么这样的过失犯罪行为将为公安机关调查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困难。如果我们视而不见这一类自首,那么后果对于刑法制度的完善将产生极大的损失。 投案单位没有将案件流转到司法机关的自首认定问题。犯罪分子向单位或所在社会组织坦白犯罪行为是否认定为自首依旧存在争议。一旦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并没有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自首,而是向其所在单位,城市组织和农村委员会来解释他的犯罪事实,但由于种种原因,组织的负责人,没有及时在案发前将所反映的问题报告给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这样的情况是否能够被认定为自首,当前还存在较大争议。 单位犯罪中的自首问题。单位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一个
7、有争议的问题,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中能否认定为自首行为。有些学者认为,仅仅包括有独立意识的个人才能表现出自首行为,没有独立意识的单位没有思想没有精神不能做出自首行为。如果出现这种行为只能是认定为单位负责人具有自首行为,而不是单位具有自首行为。这种观点遭到了许多人的反对。主要原因是由于刑法单位意味着它可以识别单位为犯罪主体,但只要确认单位犯罪主体的存在,就应该承认单位也可能自首。识别单元自首可以解决司法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工作量,降低了监管难度,有利打击了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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