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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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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4年11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保障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各种类型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
2、及在上述用人单位工作并领取薪金的职员、固定工、合同制工、劳务工(以下简称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它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也适用本条例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调整的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第四条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最低工资的确定与公布第五条最低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及以工资形式支付的津贴、补贴构成。但是,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
3、低工资的构成部分:(一)加班加点工资;(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第六条员工在法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和探亲、婚丧、计划生育等带薪假期休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七条最低工资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员工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四)就业状况;(五)社会保险标准。第八条确定最低工资的方法为:深圳市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乘以赡养人口系数,并综合考虑
4、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因素加以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第九条最低工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等组成的最低工资调整小组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工资调整小组的产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调整小组在研究调整最低工资时,应当征求市财政、民政、物价、统计等部门的意见。第十条最低工资由市人民政府于每年五月上旬在市主要报刊及电台、电视台分别公布。上述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第十一条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五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第十二条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
5、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第三章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人民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但员工由于本人过错造成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除外。第十五条最低工资应当定期以货币形式全额支付,并由员工本人或者其亲自委托的人签收。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破产或者依法清算财产时,应当首先清偿所欠员工工资。第十
6、七条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和组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低于或者逾期支付最低工资的,员工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向员工告知当年最低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员工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足;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1%
7、补偿员工。对前款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处以低于部分总额两倍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延期发放最低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发;迟延六日以上的,从第六日起每日另按拖欠工资总额的1%赔偿员工。对前款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对用人单位按被拖欠工资的员工人数每人每次五十元罚款。第二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制作书面文书,并送达当事人。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不服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
8、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的罚款不得在成本中列支。第二十五条员工与用人单位因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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