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仲裁与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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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讲仲裁与经济诉讼 第一节仲裁一、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二、仲裁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仲裁的特点自愿性、专业性、迅捷性、保密性、经济性四、仲裁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以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仲裁

2、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不能受理。2、或裁或审制度:对仲裁或诉讼这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用于解决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五、仲裁委员会和仲裁规则(一)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为社团法人,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3、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有聘任的仲裁员(二)仲裁规则我国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中国仲裁协会统一制定。①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

3、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②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③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专家不得少于2/3。六、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类型1、概念:仲裁协议是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特定争议事项提请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2、仲裁协议通常有三种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即以电报、传真、信件等书面形式形成的仲裁协议。(三)仲裁协议的效力1、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确认机构对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确认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

4、院。2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强迫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1)基于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被法院强制执行而失效;(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失效;(3)附限期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而失效。七、仲裁程序(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

5、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审查(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受理不受理书面通知(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在仲裁过程,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三)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的回避: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四)仲裁审理与裁决1、审理原则:仲裁庭开庭审理以不公

6、开为原则,但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而又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也可以公开开庭审理。2、审理程序(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将开庭的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2)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3)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员名单。(4)申请人陈述案情,被申请人答辩,陈述案情,再由仲裁庭提问,然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5)由仲裁庭总结开庭情况,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6)

7、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3、仲裁开庭审理的另一种方式是书面审理,对争议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必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否则,不得书面审理。①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如笔录。②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③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八、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一)仲裁裁决的撤销1、裁决撤销的申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1)

8、没有仲裁协议;(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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