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4222527
大小:38.50 KB
页数:2页
时间:2020-04-14
《五年级数学下册第五单元快乐足球——比例尺信息窗三教案青岛版.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青岛版小学数学五年级下册数学第五单元信息窗3教学内容噪音污染 重点难点理解分数加减混合运算的顺序,学会具体的计算方法,能正确地进行计算。课前准备分数混合运算的方法教学目标1.结合具体情景让学生经历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培养学生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将知识应用于生活的能力。2.引导学生自主探究分数混合运算的方法,理解分数加减混合运算的顺序,学会具体的计算方法,能正确地进行计算。获得成功的体验。3.进行环保教育,提高学生的环保意识。教学过程活动程序及教师引导学生活动个性化设计一、生活情境导入。谈话:同学们,作为社会的主人,创建美好的生活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因此大家
2、都很关注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今天老师想和大家一起看一段生活中的情景,看你会发现哪些环保问题?教师播放有关城市交通噪音污染的录像:马路上汽笛声声尖厉刺耳,行人时时为骤鸣的汽笛声惊吓;娱乐场所靠近居民区,喧天的乐声影响人们休息……谈话:同学们,看完短片你有什么感受?二、探索学习新知。1.在情境中提出问题。谈话:是啊,噪音极大的危害着人们的健康,其中交通噪音污染在噪音占有很大的比例,引起国家的关注,2006年我国对部分城市进行了交通噪音污染监测,监测情况如下:(课件出示2006年我国部分城市交通噪音污染监测结果统计表)谈话:你了解到那些数学信息?学生说得到的数学信息:无污染、轻度污染、
3、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分别占总数的几分之几。教师参与,发现有代表性的问题请学生写到黑板上。①受交通污染的城市一共占几分之几?②中度污染的城市比轻微污染和无污染的城市多多少?……汇报交流:除了黑板上的问题你还提出了哪些不同的数学问题?2.解决问题①——分数连加师:我们一起来解决大家提出的问题①“受交通污染的城市一共占几分之几?”(1)谈话:你想怎样解决?请学生发表个人意见。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板书算式1/5+1/2+1/10=学生可能出现不同的算法:A先算十分之一加二分之一,通分后计算得到十分之六,再与五分之一相加通分后得到十分之八,约分得五分之四。B先算五分之一加二分之一,通分后计算
4、得到十分之七,再加十分之一得十分之八,约分得五分之四。C把三个数一次通分,得到十分之二加十分之五加十分之一得到十分之八,约分得五分之四。(3)教师引导学生对各种方法进行比较,感受思路从左到右依次计算方便又快捷,进行自我优化。教师小结:这几种方法都可以正确的计算出我们提出问题的结果,我们的计算时按照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计算比较方便简单。 学生针对所见,结合生活述说个人感受。 同位相互交流看根据这些信息,你们能提出几个两步计算的数学问题吗?学生同位合作,在练习本上将提出的问题写下来。 23.解决问题②——分数连减和加减
5、混合谈话:下面我们再来解决问题②“中度污染的城市比重度污染和无污染的城市多多少?”(!)引导学生分析: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知道什么?(引导学生找中间问题:重度污染的城市和无污染的城市一共占调查总数的多少。)(2)然后小组讨论解决,教师参与讨论了解学生解决方案。(3)各小组汇报解决方案并说明计算过程及意义。 引导学生着重说明有小括号的异分母分数加减混和计算的方法和依据:五分之一与十分之一的和表示什么?是否可以先算二分之一加十分之一再减五分之一?(4)教师引导学生明确以分母分数连减按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计算;有小括号的异分母分数加减混合题先算小括号内的。4.解决绿点问题。谈话:影
6、响城市环境的噪音主要由生活噪音和交通噪音,其中生活噪音占1/2,交通噪音1/3,影响城市环境的其他噪音占几分之几?(1)教师关注学生能否找到单位“1”。(2)汇报交流:为什么这样列式?你是怎样通分的?引导学生理解将“1”变成6/6的道理。谈话:看了我们看到的和计算出的这些有关污染的触目惊心的数字,你有什么感受?作为地球小主人我们该做些什么?引导学生感受受噪音污染的城市比较多,人们的生活环境质量正在下降,降低噪音保护环境,刻不容缓人人有责。三、总结计算顺序。谈话:分数加减混合运算的运算顺序是怎样的?学生回忆计算过程,讨论之后得出结论:分数加减混合运算顺序跟整数加减混合运算的运算顺
7、序相同。从左到右依次计算,有括号的先算括号内的。教师注意引导学生完整严谨的表述结论。四、自主练习,复习巩固。1.自主解决黑板上同学们提出的其他未解决的问题。2.做自主练习的2、3题 学生独立思考自己试着计算一下,可以同位相互交流计算的方法和依据 学生尝试独立解答,如果有困难,可以同伴互助 小组讨论板书设计噪音污染1/5+1/2+1/10= 教学反思 2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