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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27
《民法总论笔记 厦门大学 重点.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厦门大学法学院赵世豪《民法总论》笔记民法总论保护。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权利规范体系,第一章民法概述它体现为以权利为中心的一个宝塔型体系第一节民法的界定和内容4、民法是实体法一、民法的含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对,其划分标准在于法律的内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规定法律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本体性权利义务,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定法律主体在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的诉讼关系中的1、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即将基程序性权利义务,前者为实体法,后者为程序法。本的民事法律规范编撰成法典的民事规范体系实体
2、法在规范权利义务关系上,以审判实质内容为2、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准;程序法规定审判程序,使权利义务得以确认和实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现。在我国,虽无民法典,但有一部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律和法规,因此,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在我国不存在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实质意义上的民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法是存在的。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的性质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民法是私法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民法调整
3、的是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属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于单纯调整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即纯粹意义上的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私法。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划分标准1、主体平等性①生活关系:个人生活关系;国家、公共团体与国2、专属性(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民之间的关系。3、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②指导原理:自由平等;上下秩序。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有关公法和私法划分标准的三种学说: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①乌尔比安的“利益说”,
4、国家之事vs私人利益;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②拉邦德的“意思说”,服从vs对等;主要有以下特点:③耶律内克以及美浓不部达吉的“主体说”,也就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是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由国家授予公2、主体意志的自由性。权者。3、经济利益的等价性。2、民法是市民法规范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发展成为市民法,它以保护私权为己任。规范政治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它以保障国家权力行使和公共利益为目的。3、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确认民事权利并对其提供-1-厦门大学法学院赵世豪《民法总论》笔记第三
5、节民法的渊源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等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注意:式,也就是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不同的表现形(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式。(2)地方性的民事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一、制定法用于其他地区。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3)港澳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适用于特别2、民事法律行政区。3、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三)民法对人的效力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国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为辅。5、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1、属地主义:凡在中国领
6、域(包括领土、领空、领海)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内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三、习惯法否具有中国国籍,均适用中国法律。四、判例法2、属人主义:凡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原则五、法理上应适用中国法律。六、学说二、民法的适用第四节民法的效力与适用法律适用,仅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法律规范解决一、民法的效力各类案件,也就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前提、以求得正确的结论。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一)民法适用的原则(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
7、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范围、地域、主体、事项)1、民法生效的时间: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国家强制vs意思自治)(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3、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法律位阶)(2)民法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4、新法优先在于旧法(前提:同一位阶,同一地位)2、民法失效的时间:5、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有一般就有例外)(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6、具体规定优于原则性条文(避免向“一般条款”逃(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逸现象)(3)有效期届满。7、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4)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
8、宣布某些法律(二)民法适用的逻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失效。所谓法律的适用,是将具体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5)完成使命。件以获得判决的全过程。3、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在法解释学上,又称为涵摄,是指将待决案件事实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置于法律规范构成条件之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则,一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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