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公司犯罪的性质认定——孟凡太、张玉萍非法经营案-论文.pdf

挂名股东公司犯罪的性质认定——孟凡太、张玉萍非法经营案-论文.pdf

ID:53743055

大小:244.04 KB

页数:5页

时间:2020-04-22

挂名股东公司犯罪的性质认定——孟凡太、张玉萍非法经营案-论文.pdf_第1页
挂名股东公司犯罪的性质认定——孟凡太、张玉萍非法经营案-论文.pdf_第2页
挂名股东公司犯罪的性质认定——孟凡太、张玉萍非法经营案-论文.pdf_第3页
挂名股东公司犯罪的性质认定——孟凡太、张玉萍非法经营案-论文.pdf_第4页
挂名股东公司犯罪的性质认定——孟凡太、张玉萍非法经营案-论文.pdf_第5页
资源描述:

《挂名股东公司犯罪的性质认定——孟凡太、张玉萍非法经营案-论文.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判例与研究》2013年第4期·判例评析·STUDYOFCASESNo.42O13挂名股东公司犯罪的性质认定——孟凡太、张玉萍非法经营案①o刘龙王丽静[摘要]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以家庭共同成员为所有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并不过问公司的经营,实际上只是实际控制人一人控制的公司,我们称其他股东为挂名股东。这种以家庭共同成员为所有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并不参与公司实际运营,如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进行违法犯罪,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同,不能有效区分,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犯罪应认定为个人犯罪,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基本案情]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孟凡太

2、、张玉萍二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人联系安徽宿州等地农户,让农户为其繁殖生产“淮麦20”。“淮麦20”原种是江苏省徐淮地区淮阴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淮阴农科所)选育的小麦品种,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淮阴农科所授权给江苏瑞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由江苏瑞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独占实施“淮麦20”植物新品种权。被告人孟凡太、张玉萍请农户所繁殖的“淮麦20”经北京杂交小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比对DNA位点,与江苏瑞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淮麦20”,有5个位点的基因型存在差异,遗传相似系数为0.977。后被告人孟凡太、张玉萍从农户手中回购私自

3、繁殖生产的“淮麦20”,经筛选、加工、包装对外销售,合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17924元。①参见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2)淮刑初字第0699号刑事判决书。33《判例与研究》2013年第4期挂名股东公司犯罪的性质认定[裁判要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淮麦20”原种是江苏省徐淮地区淮阴农业科学研究所选育的小麦品种,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淮阴农科所授权给江苏瑞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由江苏瑞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独占实施“淮麦20”植物新品种权。被告人孟凡太、张玉苹在未经品种权人及国家农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繁殖“淮麦20

4、”并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17924元,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也都承认公司的财产不能同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完全区分开来,故可以认定两名被告人非法经营的犯罪所得实际是由其本人控制、归其个人或者说家庭所有的。因此,本案应当以实际经营者个人犯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理评析]该案的最有争议也是最有价值之处在于以家庭共同成员为所有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进行违法犯罪,该犯罪的性质究竟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认定上。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以家庭

5、共同成员为所有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并不过问公司的经营,实际上只是实际控制人一人控制的公司,我们称其他股东为挂名股东。对于此类公司犯罪究竟应该作为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处罚,审判实践中常常存在着一定的混乱。在本案的审理中,对于该案系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也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所在公司均是经登记合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两被告人均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够代表公司的意志,虽然两被告人一直使用其个人账户作为公司经营,但这并不能因此认定两被告人将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单位犯罪的特征,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

6、成立的该公司均是以家庭共同成员为所有股东成立的,该公司成立后,其他股东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上该公司由两被告人实际控制的,且被告人也认可其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无法分清,因此,两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单位犯罪的特征,应认定为个人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也是上述判决中所采用的意见。自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改,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审判实践中,这种以公司名义进行的犯罪也开始逐渐上升。但在法院审理认定中,对于上述类似行为的认定却并不统一,很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此,笔者不揣浅陋,简要分析如下:34《判例与研究》20]3年第4期挂名股东公司犯

7、罪的性质认定一、挂名股东的公司犯罪增多的原因分析近年来,审判实践中,这种以家庭共同成员为所有股东成立的公司,也就是我们所称的挂名股东的公司犯罪逐渐增多,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法的门槛,男一方面是也是缘于我国单位犯罪立法的弊端和缺陷。首先,我国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的注册门槛。2005年我国修改了公司法,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门槛,按照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标准,以家庭成员以全部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可。同年出台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亦规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