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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3卷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1.33第4期JournalofHubeiNormal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No.4,2013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的法理解析汪火良(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石435002)[摘要]我国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宣告死亡申请人规定了明确的顺序,学界对此有分歧,在法理上呈“有顺序说”与“无顺序说”并存的态势。通过对两种学说的梳理和比较,我们认为,宣告死亡制度的申请人不应设置现行民法那样严格的顺序,肯定配偶优先序位,但对这种优先序位进行一定限制。本文还对检察官不宜成为宣告死亡申请人提
2、出了些许看法。[关键词]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申请人;申请人顺序[中图分类号]13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733(2013)04-0091-04doi:10.3969/j.issn.1009—4733.2013.04.021.自然人失踪之后是宣告其失踪还是宣告其活秩序时,民法所做选择之合理性也就令人服膺死亡,各国民法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又有所区了。然而利害关系人又是复杂的,这些人与失踪别。如瑞士和日本民法采用的是宣告失踪的概人之间存在着感情、债权债务等各种纠结,是否念,但令其宣告失踪发生死亡宣告的法律效力。宣告其死亡,利害关系人所持意见可能不同。民而
3、我国民法另外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法出于保护公平、公正、正义的立场,区别轻重缓根据我国民法的法理,宣告死亡,是指自然急,设晨了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顺序,但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却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议。慨言之,宣告死法院依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顺序在法理上呈“有顺序项法律制度。但是,宣告死亡毕竟是法律上的一说”与“无顺序说”并存的态势。种推定,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实际上还生存,其在一、“有顺序说”之立论依据当地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因在“有顺序说”支持民法对宣告死亡申请人设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受限制,在当地所实施
4、的置严格的顺序。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民事法律行为也并不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而无效。而且失踪人如果并未死亡,宣死亡对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其人身及财产不可避免将会发生重大损害(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然失踪人重新出现后其财产得请求返还,但对已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补充:“申请宣告死亡的经丧失的利益却无法得到补偿或者全部补偿;而利害关系人应为下列人员:(一)配偶;(二)父其婚姻关系则有可能因在宣告死亡期间发生变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化而无法复原,其子女也有可能被
5、他人收养而无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法恢复原有关系,等等),而如果对于长期失踪的人。”由此,当然的解释就是申请宣告死亡要之人遗留的不确定法律关系不予以法律上的了受上列之顺序的限制。但依照上述解释,在实务结,则利害关系人及社会生活秩序又将遭受重大中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某公民下落不明已达到损失。⋯由此,失踪人的利益与利害关系人的利法定年限,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配偶不申请宣益发生了冲突。两相权衡,我国民法不得不牺牲告其死亡;亦可能该公民无配偶或配偶已经死亡失踪人的利益而保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尤其是而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父母、子女不申请宣告其当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被
6、认为实质上涉及社会生【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和谐发展中的新型权利研究”项目(2010Y082)的阶段性成果。【收稿日期】2O10—08—o6【作者简介】汪火良,男,湖北黄梅人,湖北师范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法理学。·91·死亡,因顺序限制,顺序位置在后之利害关系人依赖等状况而定,并不完全适用“法律地位一律便无权申请宣告死亡。且在上述顺序中配偶居平等”原则。依照我国传统的生活习惯,配偶双于决定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只要配偶不提出申方中一方死亡或者失踪,通常不会导致家庭财产请,后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均不得申请之。-2如果的分割。如果配偶不
7、愿意申请宣告死亡,而子女配偶一直不提出申请,则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兄弟姐妹为继承失踪人遗产而坚持申请宣告权就必然形同虚设。这种因在宣告死亡申请人死亡,有悖于我国家庭伦理道德观念。顺序刚性规定上导致的不合理已经被学者和实最后,如果法律不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的申务界人士所诟病,也正是“无顺序说”立论之根请顺序,就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而言,申请与否,据。往往会涉及其重大利益,而不同的利害关系人,我国民法在过去的几十年形成的惯性在今就其利益的权衡有所不同,因此,就是否申请宣天依然有生命力,这一点足以引起法律界的重告失踪人死亡的问题,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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