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见义勇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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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见义勇为摘要:见义勇为是屮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深深扎根于屮华民族悠久灿烂的历史长河屮。从受益和被受益的角度去看,见义勇为者和被救助的人之间的关系构成无因管理。它是无因管理的一•种。但是由于见义勇为的紧急性和人身危险性,故“见义勇为行为屈于一种更高层次上的无因管理行为”但是随着历史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由见义勇为所带来的问题也随之出现。通过法律的完善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是鼓励人们践行该高尚义举的必由之路。一、见义勇为定义及其构成要件(一)见义勇为定义见义勇为是屮华民族的传统美徳,《论语•为政》屮提到:“见义不为,无勇也。”意思就是:“看见正义的事情而不去做,这种行

2、为是不勇敢的行为。”可见古人都提倡见义勇为。在肖今社会,我们把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去做,来作为见义勇为的定义。“见”是指看见,“义”是指社会上的公平正义。“勇为”是指自己去做。虽然人们通常把见义勇为看成是一个道德范畴,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的完善,道徳法律化理论的普及。通常把见义勇为和尢因管理联系在一起,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法律没有对见义勇为做出很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全国各地都相机颁布了见义勇为的表彰条例。《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中称“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

3、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指出:“木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虽然内容不同,但是大概意思是一样的,所以由此我们可以总结i下见义勇为的定义:“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而不顾自己的安全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救助行为。”(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包括四方面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见义勇为的主体是比较特殊的,它没有年龄的限制,也无需

4、分辨国籍,其主体应该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对于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人,而实施的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救助行为,都不能算是见义勇为的行为。2主观要件见义勇为的FI的应具有实施者要有“保护正义”的H的。如果实施者没有想去“保护”而是在实施不法行为过程屮意外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这种行为是不能算是见义勇为。3客体要件见义勇为行为的客观要件是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4客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扌舌三个方面:第一,所要保护和救助的对象在客观上正在或将要遭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第二,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吋必须面临一

5、定的人身危险性。第三,行为人主动挺身而出,并具体的实施了保护和救助行为。一•种行为是否是见义勇为行为只要符合以上四个要件我们就可以认定此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二、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比较研究(-)无因管理的历史发展从历史发展来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来源于古代法屮对拾得遗失物这一具体行为的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其H的为了使不在的人的事物得到管理,是准契约的一种,罗马法规定了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其后,德国普通法、法国民法

6、均沿袭了罗马法的做法,仍将无因管理视为准契约。《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和《日本民法典》,摒弃了准契约说,把无因管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并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继受。[5]日本民法典则将无因管理与契约、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并列为债的发生原因。[6]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沿袭日木民法,也视无因管理为债之发生原因之一•种,将其与契约、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并列,但依其第178条Z规定,“管理事务经本人承认者,适用关于委任Z规定”,故乂与徳国民法和瑞士民法存在相似之处。可见,无因管理制度从准契约到制度转化是经历了一个从非独立制度到独立制度的演变过程。同吋,各国也设立相应的法律

7、条文,明确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了无因管理的立法制度。但值得是注意的是法国仍然坚持准契约说,并II在英美法系屮是不存在无因管理的概念和制度的。并且我们也常常在侵权的方而去考虑无因管理的问题。无因管理涉及两个利益:其一,是本人的利益,其二,管理人的利益,无因管理制度的基本任务就是在于权衡这两种利益。要想权衡这两种利益首先我们要知道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部分: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这三个要件:1、为他人管理事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它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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