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管理规定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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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1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取得重要成果,企业财务会计实行“两则”、“两制”以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不断规范,企业在基木建设投资中的财务管理自主权得到落实,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实现了基木建设财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接轨。但在积极稳妥推进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接轨的过程中,基木建设财务管理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山于制度改革不够配套等原因,冃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不规范和不能适应深化改革的情况比较严重。这样不仅不利于有

2、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也不利于进一步发挥金业在投资领域的自主权和强化投资风险约束,不利于确立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作用。为此,我们针对基本建设财务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制定了《基木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将贯彻执行过程屮反映出的问题报送我部。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基木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财税体制、投资体制改革和财会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木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

3、核算的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加耒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H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日的建设单位。但不包括财政部批准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第三条基木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木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木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雉,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项H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它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ZI1起三十II内,向财

4、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第五条有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H建议书、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日概算。还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丁•合同、开丁许可证等文件资料的复制件。第六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基木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贾基木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木建设屮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

5、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计算)屮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作为资木金。菲经莒性项H筹集建设资金仍按现行制度管理。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屮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山项目据以向投资者发给出资证明。第九条经营性项冃收到投资者投入项H的资木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木家,法人资木金,个人资木金和外商资木金单独反映。项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木金、法人资木金、个人资木金、外商资本金。国家资本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拔款、地方财政预算拔款、政府设立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其它财政性资金等。第十条对于国家

6、投入资本金比例较大的大屮型建设项H,国家资本金应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拔款的程序和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位。第十一条经曹性项H筹集的资本金,在项H建设期间和生产经曹期间,投资除依法转让外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经营性项H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木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资木汇率折算差额等,在项H建设期间,作为资木公积金,项H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丁•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背金业的资本公积金。第十三条建设项日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

7、,冲减工程成本。第十四条经曹性项H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第十五条经营性项目在实行项H法人责任制和资木金制度后,财务管理不再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在建项自己实行投资包干贵任制,仍按现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非经营性项冃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其包干节余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屮国家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包干余节,3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山主管部门用于基木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建设工期长的项目,其单项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后有节余的,可按单项工程节余的20%预提包干节余,待全部工程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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