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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9
《汽车金融三方协议填写说明.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对《汽车销售金融服务三方合作协议》有关问题的说明目前,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合作项目存在合作主体多、当事各方权利义务复杂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等问题。同时此类项目中银行债权往往仅依靠销售商销售车辆的回款偿还,使得银行债权面临较大风险。因此,在项目的评估、审批和管理中应认真做好防范风险的工作。为便于全行掌握和准确使用本协议条款,降低业务风险,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汽车合格证质押为便于控制经销商的道德风险,本协议中要求经销商将销售车辆的汽车合格证“质押”给我行。但需要注意的是,汽车合格证的质押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质押,不能起到对有关车辆进行质押的法律效力。一旦经销商经营出现问题,仅凭合格证质押
2、不能使我行对车辆取得优先受偿权。因此,在采用“质押”合格证的同时,结合经销商的实力等因素,建议同时约定其他的担保条款。二、关于车辆抵押实践中没有办理牌照的车辆无法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车辆抵押登记,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五)款的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如果在具体的汽车融资项目中需要车辆抵押,应该签订抵押合同,并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2—三、关于车辆质押虽然目前法律对浮动质押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通过签订《质押协议》将有关车辆交由我行委托的保管方看管,对降低我行资金风险还是具有一定的意义。需要注意的是,每
3、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应该对应一份《质押协议》。四、关于生产商回购(或调剂销售)生产商对经销商未销售车辆进行回购解决了因车辆滞销等因素而造成的银行垫款问题,但这一模式实现的前提是经销商的诚信,如果经销商在生产商回购前已经将车辆擅自处置,生产商将不承担回购责任。另外,生产商一般要求车辆完好无损、经销商提供发票等条件作为其回购的前提,因此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加强对有关车辆的监控是风险防范的关键。作为回购条款的备选项,生产商调剂销售存在和回购同样的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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