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pdf

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pdf

ID:52696501

大小:116.58 KB

页数:6页

时间:2020-03-29

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pdf_第1页
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pdf_第2页
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pdf_第3页
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pdf_第4页
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pdf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10年11月法学论坛Nov.,2010第6期(第25卷,总第132期)LegalForumNo.6(Vol.25,Ser.No.132)【实务观察】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王文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摘要:为缓和赠与关系中义务的片面性,《合同法》设置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由此,对赠与合同的理解,须以有别于有偿合同的观念为出发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性质上系广义撤销之一种,与撤回、解除均存差异。按任意撤销权的制度宗旨,赠与人在撤销赠与后,原则上不对受赠人承担责任,即使造成了相对人某种程度的损失,这与《合同法》第189条并不冲突,因为后者的规

2、范对象是第186条第2款所规定的赠与。惟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须以诚实信用为准则,若有违对相对人的保护义务,则应对其信赖损失承担责任,具体把握可参照美国法中的允诺禁反言。赠与人责任性质上系法定债务不履行责任。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无偿合同;诚实信用;保护义务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8003(2010)06-014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2]280颁布,改变了过去将赠与合同定性为实践合同的观念。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为缓和赠与关系

3、中义务的片面性,《合同法》设置了赠与《德国民法典》第518条第1款规定,在赠与约定中,人的任意撤销权。围绕这一制度所带来的问题,理论上赠与人的意思表示需要作成公证书。其目的是防止立约产生了一些争议。如我妻荣教授所指出,尽管赠与在现人仓促地实施行为。但在立约人履行的情形下,这一保代所起到的经济上的作用很少,因为现代是一个现实的护将成为不必要的了,理由是立约人能够看到自己所丧交换经济的时代,但是,如果把存在很多不现实因素的赠失的利益。故此第518条第2款规定,履行所约定的给付与作为调节过于现实的生活关系的润滑油,反而能产生[3]145可以补正方式瑕疵。《日本民

4、法》第550条规定:“非很大的作用。难道我们不希望把赠与处理得更现实合理依书面的赠与,各当事人可以撤回。但已履行完毕的部[1]一些吗?鉴于此,笔者谨对这一问题发表浅见,以期收分,不在此限。”学者称,这项规定旨在弄清赠与人意思,到抛砖引玉之效。[4]94以防止日后发生争执、预防轻率的赠与行为。我国“台湾民法”第408条规定:“赠与物之权利未移转前,赠与人一、立法设置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理由得撤销其赠与。其一部已移转者,得就其未移转之部分《合同法》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由此,只要双撤销之。前项规定,于经公证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上义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

5、同即成立生效。同时,对务而为赠与者,不适用之。”于非经公证的赠与以及不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关于上述立法例间的关联及发展变化,我国台湾学与,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者陈自强曾作如下说明:无偿的约定,与有偿交易行为无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释法相提并论,后者是自利的,前者是非自利的。大陆法和义,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英美法,对于有对价的约定,均不怀疑当事人有受法律拘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束的意思。各国法院面对契约的请求时,通常仅会在无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

6、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偿给与的约定中,判断当事人是否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5]107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或是否有诉求力。为避免判断上的困难,并保护赠与收稿日期:2010-06-17作者简介:王文军(1979-),男,辽宁大连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142王文军: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人,欧陆成文法典国家多规定赠与为要式契约,以公证书就已成立生效,此时,撤销已不具独立性的意思表示,逻或法院的证书等严格方式为法定方式,单纯书面不生效辑上似难成立。王泽鉴教授也指出:“为调和其用语的不力。相对于此,日本民

7、法着眼于赠与并非完全基于好意,一致,应认具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已成为某法律行为不具[8]492许多情形系基于道德上义务,而采最先进的立法例,规定独立性的部分时,其撤销及于整个法律行为。”故笔赠与为诺成契约,无待法定方式即发生法律上拘束力。者认为,赠与人撤销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赠与合同。台湾民法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就是继受日本民法的规定2、撤销、撤回抑或解除。《合同法》第186条使用“撤[5]109而来。销”一词,对此,有学者提出批评意见,认为撤销指利害关若将意思自治作为合同拘束力的根据,那么不论是系人依法律之规定,使有疵累之法律行为效力归于消灭,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

8、同,只要有订立合同的合意,就不会而撤回指因特种事实之发生,法律准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