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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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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临时工聘用合同甲方:开县林业局、开县国有岩水林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雷登银(曾用名:雷小林)(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解除临时驾驶员聘用协议:一、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在2012年10月20日前解除临时驾驶员聘用协议,其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甲方经商定同意乙方的申请。二、工作年限:乙方于2000年12月15日至2012年10月16日在甲方任临时驾驶员,其工龄协商确定为13年。三、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四章
2、36条、37条、47条规定,甲方向乙方进行经济补偿。1、2000年12月至2012年10月工龄13年,每年补偿1200元,共15600元;2、2012年度安全奖4800元。3、2008年至2010年,3年公休假共15天,每天33.30元,计1485元;2011年至2012年,2年公休假共20天,每天40元,计2400元,共计3885元。合计经济补偿24285元。四、乙方同意补交2006年1月至2012年12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应缴未缴部分9737.08元(其中养老保险9232.32元;医疗保险504.76元)。五、甲、乙双方解除临时工聘用协议后,概
3、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和经济方面的任何遗留问题。解除协议后乙方个人的养老、医疗等保险均由乙方自己全额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六、本合同一式六份,林业局办公室二份,计财科一份,岩水林场二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甲方开县林业局开县国有岩水林场乙方签字盖章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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