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造假的处理与防范对策

对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造假的处理与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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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造假的处理与防范对策文/白如银摘要:随着招投标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各投标人为了追求市场利益,用尽各种方式以期中标。而当投标人自身资格条件不合格或者在投标竞争中不具有优势的情况下,往往伪造、变造资格证明文件,以达到提高投标竞争优势、谋取中标的目的。本文简要地分析了资格证明文件的造假现象,以及资格证明文件弄虚作假情形的认定和核实途径,并总结了对资格证明文件造假的法律处理方式,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也提醒投标人更好地遵纪守法、诚信投标。关键词:招标与投标中图分类号:F284资格证明文件文献标识码:A文件造假法律处理文章编号:

2、2095-6029(2014)09-0054-03一、对资格证明文件造假现象的分析招标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招标项目实际,一般会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资格条件”,通常包括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以及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管理措施、业绩经验、资信条件等资格条件。招标人还会要求投标人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前述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并在资格审查办法或者评标办法中设立相应的评审因素和标准,以证明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必须在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就是否满足要求的资格条件逐项作出响应,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

3、原件有造假的可能,而仅要求提交复印件为造假提供了更大的机会。一些投标人为了获得投标资格、谋取中标,就会根据评审办法,有针对性地虚构其财务状况、业绩等资格条件,伪造、变造资格证明文件弄虚作假。在市场经济诚信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投标人利用招标人对相关信息掌握不对称的漏洞,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自身资格条件不合格或者在投标竞争中不具有优势的情况下,就甘于冒险,伪造、变造资格证明文件,以达到提高投标竞争优势,谋取中标的目的。分析其成因,一是市场竞争激烈,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僧多粥少,投标人为了中标,往往不择手段,弄虚作假;二是行政管理条块分割,缺

4、乏信息共享机制,市场信息难以方便快捷地获取并进行核实,使弄虚作假有机可乘;三是投标行为信用机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投标人的失信行为不能及时依法查处。伪造、变造资格证明文件弄虚作假,已成为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见情形,即:(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在招标采购实践中,弄虚作假行为层出不穷,不可能一一列举。笔者长期参与招标采购,也时常碰到诸如业绩合同、资质证书、实验报告、

5、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造假的事件,基本上凡是能决定投标资格,影响评标因素的文件资料,都可能被造假。投标人其他虚假投标行为还有:(1)伪造印鉴投标;(2)提供虚假的剩余生产能力、试验报告;(3)提供虚假的知识产权、设备配备等信息,虚构技术实力;(4)提供虚假的人力资源配备信息;(5)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总之,只要是投标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以证明其达到投标资格条件、谋取中标的行为,都可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对此,招标文件可在《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资格证明文件弄虚作假情形的认定《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明确禁止投标

6、人弄虚作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资格证明文件弄虚作假的几种常54·2014·9研究探讨Research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针对项目实际提出更为完善具体的认定情形并事先予以告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对该异议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作出答复。若查实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影响中标结果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可以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6.投标人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有虚假投标行为,经调查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作

7、出中标无效决定。7.招标人可进行现场资格业绩核实,或者采取书面外调、第三方协查等途径调查核实。8.中标通知书下发之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招标人还可以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要求查处。在前述各个阶段,鉴于一些资格证明文件的核实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仅靠招标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或评标专家的能力和技术条件难以准确判定,此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经过公证,也可以请求第三方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核实。例如,联系投标文件载明的相关项目业主单位协查,对投标人的业绩证明文件真伪出具证明;联系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试验报告等

8、出具单位,对证书、报告的真实性予以鉴别;与发证单位联网,实行信息共享机制,防止资质证件、试验报告等造假。9.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该民事行为因“一方以欺诈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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