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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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1998年7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落实和规范财务自主权,维护国有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政企职责分开,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与维护国家财产所有权相统一,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管理与企业内部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四条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管

2、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督促企业执行国家财政财务政策,落实企业理财自主权;(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三)办理企业财务登记,审查企业备案事项,依法审批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四)依法对企业执行财经法规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纠正、处罚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向有关单位提出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任免、奖惩的建议;(五)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向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派驻监事;(六)对企业改制、破产、兼并和产权转让等各项改革过程中涉及的财务活动实施

3、监督管理;(七)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审计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对企业进行审计监督。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由其财务会计(审计)机构具体负责。企业重大财务决策,必须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社会中介机构受主管财政机关、审计机关或者企业委托,依法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监督、审计。第二章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第五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务登记。第六条企业应当按

4、照主营业务性质和范围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应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必须经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主管财政机关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要求企业进行修改、补充和调整。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财务会计工作需要配备持有主管财政机关颁发的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企业财务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八条企业应当接受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完整的财

5、务账簿、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九条企业厂长(经理)对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当支持和保障财务会计及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和执行财经法规,接受财务、审计部门和职工代1表大会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第三章资金筹集和使用第十条企业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则,合理确定资产负债比例,制定资金筹集计划。优先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资金需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非生产性支出等分类按月(季、年)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6、重大资金使用计划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十一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20%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原则上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需要开设其他账户的,应当经企业财务负责人批准。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情况(包括基本帐户和其他帐户)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企业对其所属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企业对国家投入的资本金、专项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

7、用方向或者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应当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无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合法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第十三条企业发行债券和内部集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和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其发行债券和内部集资方案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企业支付债券(包括内部集资)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发行债券或者内部集资以及向银行借款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和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和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和铺

8、底生产经营资金,不得为今后的生产经营留下资金缺口。第十五条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做好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除国家有特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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