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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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总则1)适用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2)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2)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事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2、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2、船舶检验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3)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

3、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作业前检验;(2)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4)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在中国港口内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1)、(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

4、级社申请入级检验:(1)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2)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3)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4)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5)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3、海上设施检验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2)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3)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4)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申请临时检验海上设施经检验合格后

5、,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4、集装箱检验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2)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集装箱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5、检验管理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外,由船检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检验人员执行检验任务或者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

6、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当事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船检局提出再复验,由船检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作出最终结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检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关于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置常驻代表机构或者派驻检验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1、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2)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

7、”)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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