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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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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基基础设计审图意见1、对需要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的低承台桩基而未作抗震验算。(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4.4.2 4.4.3)2、持力层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未考虑下卧层对持力层地基承载力的影响。(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3.0.2《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1999》4.2.5)3、基础或桩基承载力验算时,未考虑底层墙或地下室墙重及基础梁和基础自重的影响;考虑地下水影响时还应取不利组合(最低、最高地下水位),设计时经常遗忘。(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5.2.2 8.5.3 《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2、DGJ08-11-1999》4.2.1 6.2.1因底层荷载经常不参与结构整体计算)4、对双柱或多柱联合基础或桩基承台,未考虑偏心影响。(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5.2.2 8.5.3)5、基础底板配筋计算时,未考虑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分项系数未取1.35。(见《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3.2.3 3.2.5)6、采用沉降控制复合桩基时,遇暗浜局部持力层缺失未作地基处理。(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3.0.2 《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1999》4.2.2 4.2.3)7
3、、采用标准图中的受压桩作试桩用的锚桩时,未核算桩身抗拉承载力和桩段连接强度。(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8.5.8)8、地下室外墙计算时侧压力系数取值,未按静止压力系数取值,以至过小;对于地下室顶板有大开口处的地下室墙,未另作计算。(见《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1999》9.1.6)9、设计多塔和裙房下的大底盘整体基础时,仅单独计算塔楼下的地基沉降量。(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5.3.10)10、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其上柱时,未验算柱下基础顶面局部受压承载力。(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8.2.7
4、)11、在设计柱距相差较大、荷载分布不均匀的柱下条形基础时,内力计算按倒梁模型,地基反力直线分布。(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8.3.2)12、在设计柱下交叉条形基础时,两个方向地基均按柱下基础面积计算地基反力,并取同一均布地基反力计算地基梁内力。(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8.3.2)13、在计算柱下基础筏板抗冲切承载力时,仅验算柱轴力作用下筏板的抗冲切承载力。未考虑附加剪力。(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8.4.7)14、新建建筑与老建筑紧靠,新建建筑基础底板标高位于老建筑基础底板以下较多,设计中对此未作有效处理。
5、(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5.1.5 《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1999》5.2.3)15、高层建筑与相连的裙房之间设置沉降缝后未对地下部分作任何处理。使高层部分不满足埋深要求。(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8.4.15)16、沉降缝兼作防震缝时,未留足缝宽。(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6.1.4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4.3.10)17、桩型的选择与实际环境、地质条件不相适应,桩型及其施工工艺的选择未考虑挤土、振动、噪音可能对周遍造成的影响。(见《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
6、4》附录A)18、承受拔力的灌注桩在设计中缺少桩身承载力与抗裂验算。(见《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5.5.8)19、对存在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单桩承载力根据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桩承载力没有考虑液化土层的影响予以折减。(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4.4.2 4.4.3《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1999》7.3.6)20、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4.4.5)21、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不够。大面积
7、居住小区选用同一桩型时,未全面了解持力层的起伏变化,导致部分桩端未进入持力层,甚至在一栋楼内出现桩端位于不同持力层内的情况。(见《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3.2.3.5 《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1999》6.1.4)22、灌注桩桩顶嵌入承台长度,当桩径800mm时为50mm,当桩径大于1000mm时为100mm,桩主筋伸入承台30d。(见《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4.2)23、桩基进入粉砂土层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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