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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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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博客著作权若干法律问题【摘要】网络的飞速发展无疑为人们的工作、生活等各方面带来了便利,作为一种新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博客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备受争议的博客著作权问题。本文探讨了博客著作权的构成要素,阐明了博客著作权限制的合理性及其方式,并对博客著作权的保护措施进行简单的分析。【关键词】博客;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保护一、博客与博客著作权(1)博客。博客是blog一词的中文译名,国内公认并广泛使用。博客英文blog是weblog(网络日志)的英文缩写,是继e-ma浅析博客著作权若干法律问题【摘要】网络的飞速发展无疑为人们的工作、生活等各方面带来了便利,作为一种新的网
2、络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博客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备受争议的博客著作权问题。本文探讨了博客著作权的构成要素,阐明了博客著作权限制的合理性及其方式,并对博客著作权的保护措施进行简单的分析。【关键词】博客;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保护一、博客与博客著作权(1)博客。博客是blog一词的中文译名,国内公认并广泛使用。博客英文blog是weblog(网络日志)的英文缩写,是继e-mail、bbs、icq(im)之后出现的第四种网络交流方式。(2)博客著作权。博客是否有著作权,这其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3、问题的解释》中对网络作品的保护作的明确规定,博客内容应该如同其他网络作品一样也应受著作权的保护,博客著作权可以和其他网络作品一样分人身权、财产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大类。二、著作权的构成要件(1)博客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乃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得出,作品最基本的属性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显然,博客的文章的作品,是博客作者在博客中进行就其生活,情感,经历,对事物评价看法等方面的文字反映,其图形图像作品,是就其在生活中的特殊视角所拍摄或制作的,也是作者某种思想或者审美的表达。(2)博客著作权的主体归属。有人认为,博客运
4、营商为博客主提供这样的平台,主体应归运营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作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这是确定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然而,这并不排除,在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形下,依据相应的程序,当然的可以产生著作权的转移,以及在信息网络领域的合理使用权限的规定,以及权益的分配等等。三、博客著作权限制及方式限制方式:传统的著作权限制方式包括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即可使用该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制度。而法定许可则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使用人可以不
5、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方可使用作品的制度。在网络环境中上述制度应得到怎样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沿袭了列举式的立法传统,在第22条列出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第23、32、39、43条规定了4种法定许可的事由,但是对于这些限制是否当然准用于网络环境并没有明确交代。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立法趋向于压缩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适用空间。此外,《条例》将《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的允许其他报刊等媒体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排除在网络立法之外,似是确认了博客等作品非经著作权人明示授权而在网络中被转载和传播这一行为当属违法的定论。四、著作权的保护
6、措施(1)合理使用权利的重构。学者认为,博客的大部分行为本身就受到现有法律的约束,对既有法律不遵循是博客权益冲突的主要原因。博客行为没有超出法律之外,无非是现有法规在互联网中的细化,所以,了解现有法律是减少博客冲突的关键。(2)默示授权的现实价值。鉴于互联网的特性使得法律不能对包括博客在内的数字作品像传统作品一样给予著作权保护,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博客主们在署名及非商业用途的前提下,并不反对个人或网站转载自己的作品,因此,对于一般的博客作品可以考虑适用默示许可而对其加以非商业性使用。反对者认为,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权利限制仅限于“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特定情形,“默示许可”不在其中。网
7、络环境中默示许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得到承认的理由还不充分,除了法无明文规定外,还在于默示许可与“三步检验法”是两种不同的规则,而且默示许可是许可使用权的一种,是作者网络著作权内容的范畴,而非被排除在权利之外的著作权的权利限制。(3)法定许可范围的拓展。以我国法律为例,按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博客的目的与方式非常有限,即使以《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法定许可使用博客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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