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新旧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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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新旧比较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原法条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仅为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原法条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仅受到机动车事

2、故伤害的可认定工伤。 三、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原法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原法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

3、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如今可直接提起诉讼。原法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对4种情况[X1] 有不服和异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X2] ,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原法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

4、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X1](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X2]如今的支出项目包括:工伤预防费用、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

5、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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