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人造革技术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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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人造革技术标准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内饰人造革材料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部分适用于汽车座椅套、座/靠垫、头枕、扶手、装饰性衬板、里衬等装饰用的各类聚氯乙烯、聚氨酯、聚酰胺、聚烯烃人造革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4689.20皮革涂层粘着牢度测定方法GB/T4694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GB/T8948聚氯乙烯人造革GB/T19

2、941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甲醛含量的测定GB/T19942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GB/T20400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QB/T2537皮革色牢度试验往复式摩擦色牢度QB/T2710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抗张强度和伸长率的测定QB/T2711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撕裂力的测定:双边撕裂QB/T2714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耐折牢度的测定QB/T2724皮革化学试验pH值的测定QB/T2725皮革气味的测定QB/T2726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耐磨性能的测定QB/T2727皮革色牢度试验耐光色牢度:氙弧QB/T2729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水平燃烧性能的测定QB/

3、T2779鞋面用聚氯乙烯人造革3分类产品按布基编织方法分类,见表1。4要求4.1外观质量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要求。4.2理化性能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5试验方法5.1外观质量5.1.1一般采用灯光检验,用40W青光或白光日光灯两支,上面加灯罩,灯罩与检验中心垂直距离为80cm±5cm,或在D65光源下。5.1.2如在室内利用自然光,光源射入方向为北向左(或右)上角,不能使阳光直射产品。5.1.3检验时,应将产品平摊在检验台上,台面铺一层白布,检验人员视线应正视平摊产品的表面,目视距离为35cm以上。5.2理化性能5.2.1拉伸负荷和断裂伸长率试验方法按

4、QB/T2710进行。5.2.2撕裂负荷试验方法按QB/T2711进行。5.2.3摩擦色牢度试验方法按QB/T2537进行,其中:测试头质量:1000g。汽油:沸点80℃-110℃。中性皂液:中性皂水溶液(2.5%)。5.2.4耐光色牢度试验方法按QB/T2727中方法3进行,仪器采用水冷式氙弧灯,其中:暗处标准温度(100±3)℃试验箱温度(65±3)℃相对湿度(20±10)℃辐射强度(波长420nm)1.1W/m2滤过系统硼硅酸盐/碱石灰终点以辐射能量为基础,曝晒终点的总辐射能量为300kJ/m2。用变色用灰色样卡进行等级评定。5.2.5涂层粘着牢度

5、试验方法按GB/T4689.20进行。5.2.6耐磨性试验方法按QB/T2726进行。5.2.7耐折牢度试验方法按QB/T2714进行,六个试样应全部合格。5.2.8耐热不黏着性试验方法按GB/T8948进行。5.2.9耐寒性和耐老化性试验方法按QB/T2779进行。5.2.10气味试验方法按QB/T2725进行。5.2.11阻燃性能试验方法按QB/T2729进行。5.2.12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试验方法按GB/T19942进行。5.2.13pH值和稀释差试验方法按QB/T2724进行。5.2.14甲醛试验方法按GB/T19941进行。5.2.15总挥发

6、性有机化合物(TVOC)试验方法按附录A进行。6检验规则6.1检验分类成品检验一般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1.1出厂检验项目4.1条规定。6.1.2型式检验项目按4.1和4.2条规定。6.2抽样数量6.2.1外观检验按同品种交货批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随机抽取,总数量超过10匹(件)时抽3匹(件),总数量在10匹(件)及以下时抽取2匹(件)。6.2.2性能试验按同品种交货批原料随机抽取2.5m全幅,半成品及成品抽取2件。6.2.3染色牢度和环境污染指标试验用样品,应在同一批号的全部色号中抽取,每个色号抽取0.5m全幅,半成品及成品抽取1件。6.3外观质量

7、判定外观质量应符合本部分表2要求,若其中任两条及以上不符合时,则判断外观质量不合格。6.4理化性能判定理化性能符合表3要求,判该批产品理化性能合格。若不符合表3中任一项时,允许对不合格项加倍抽样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性能不合格。6.5合格批判定综合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进行判定,凡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都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T4694的规定。附录B(规范性附录)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方法B.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碳含量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内饰件成品、半成品以及所用材

8、料有机化合物的总散发,也适用于单种有机化合物的散发测定。B.2原理用顶空进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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