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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21
《关于开展煤炭销售点整治工作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开展煤炭销售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经信局(经发局、招商与经发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市**-2017年度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市市区煤炭销售和使用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决定进一步开展煤炭销售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内容巩固全市县城建成区及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煤炭销售点整治工作成果,彻底取缔县城建成区及禁燃区内煤炭销售点,规范县城建成区及禁燃区外煤炭销售。(一)全面取缔县城建成区及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煤炭销售点。进一步组织拉网式排查县城建成区及市区高
2、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煤炭销售点,依法依规全面取缔煤炭销售和加工,清除存煤,拆除相关设备、设施,确保县城建成区及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无煤炭加工和销售点。 (二)规范县城建成区及禁燃区外煤炭销售。对有煤炭销售营业执照的,要建立煤炭销售数量、销售去向等信息登记台账,不得向县城建成区及禁燃区内用户销售煤炭;严格落实防尘等环保要求,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对达不到有关要求的,依法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取缔;对无照进行煤炭销售和加工的,依法予以取缔。要加强煤炭经营业主和重点用煤企业煤质抽检,强化煤炭质量监控,对以次充好、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炭的要停业整改,并依法处罚
3、,实现县城建成区及禁燃区外无违法销售、加工和使用劣质煤炭行为。二、整治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年**月**日-**月**日)。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要对辖区内煤炭销售点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全面了解辖区内煤炭销售、加工情况。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负责人员、工作机构、工作任务,细化进度计划,进行动员部署。工作方案及煤炭销售点摸排情况及整治工作分管领导、联络人名单和联系电话于**月**日前报送至市经信委。(二)清理整治阶段(**年**月**日-**月**日)。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应加大整治力度,建立整治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推进,依法取缔县城
4、建成区及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煤炭销售点,规范县城建成区及禁燃区外煤炭销售、加工行为,整顿煤炭市场秩序。(三)总结验收阶段(**年**月**日-**月**日)。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形成整治工作书面总结材料,于**月**日前报至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牵头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对全市煤炭销售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计入各地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得分,并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三、整治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要成立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煤炭销售点整治工作。
5、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实现煤炭销售和加工环节的监管全方位、全覆盖,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确保整治成效。(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平面广告、宣传画册、标语、乡村广播站等多种载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禁燃区整治和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煤炭高效清洁利用的认识,全面营造煤炭销售点整治氛围。(三)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经信部门负责煤炭销售点整治统筹协调工作,建立煤炭销售点信息台账;环保部门负责核查各类煤炭销售点环保审批手续,并对其环保设施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工商部门负责营业执照
6、的核查和煤质检验工作,对不达标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缔非法经营;质监部门配合对商品煤质量进行检验。(四)严格规范执法。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要依法开展整治行动,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做到公开透明。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构建长效工作机制,防止出现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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