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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2
《免征、减征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企业,是否还要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契税.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问题:免征、减征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企业,是否还要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契税?如果征收,计税依据是什么?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答复:根据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因此,你企业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如有减免的,仍应当按应缴的配套费全额乘以税率缴纳契税。根据大地税函(2009)145号文件规定:一、2009年11月1口起,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白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具有土地权属转
2、移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之口起10口内,到主管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屮报,缴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90口示的次月前15日内。二、按现行征管体制,在大连市屮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什井子区行政区划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玄属局负责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缴税事宜;在大连市其他行政区划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由当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缴税事宜。三、纳税人按规定时间屮报和缴纳契税示,又陆续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按政策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乞项费用
3、,按上述规定的申报及缴税期限,继续在主管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及缴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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