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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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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增值税1.资料: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型号发电机组。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1)本月发出7月份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给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的发电机组3台,每台不含税售价30000元。另向购买方收取装卸费3510元。 (2)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给某单位大型发电机组1台,金额为245700元。合同规定9月、10月、11月3个月每月付款81900元。 (3)委托某商场代销10台小型发电机组,协议规定,商场按每台含税售价25000元对外销售,并按该价格与企业结算。手续费按每台500元计算,在结算货款时抵扣。产品已发给商场,商场本月无销售。
2、(4)为本企业专门自制发电机组1台,本月移送并开始安装。该设备账面成本为35000元,无同类型产品销售价。 (5)外购原材料1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6800元。 (6)进口原材料1批,关税完税价折合人民币120000元,假设进口关税税率为50%。另从报关地运到企业,支付运费5000元、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500元,取得运费发票。 要求:假设该企业上期无留抵税款,相关票据在有效期内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 答案:(1)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以以预
3、收货款方式销售给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的发电机组的销项税额为销项税额=3×30000×17%+3510/(1+17%)×17%=15810元(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本项目规定收款日期在9、10、11三个月,八月份不确认收入,不须计税。(3)委托代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本项目未收到代销清单,不须计税。(4)自制自用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本项目因没有同类货物的售价,需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35000×(1+10%)=38500元销项税额=38500×17%=
4、6545元(5)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6800元(6)进口原材料须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额;同时进口原材料应纳增值税额和进口原材料后的运费应作进项税额计算处理。组成计税价格=120000×(1+50%)=180000元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180000*17%=30600元进项税额=30600+(5000+100)×7%=30957元(7)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额=15810+6545-6800-30957=-16032元(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负数是销项税额不足抵扣,作下月留抵税额)(注:本月向国税局
5、申报为负数,不需纳税,但进口向海关申报应纳增值税30600元)2、某副食品商店(一般纳税人),主营各类食品批发零售,同时兼营饮食服务业。9月份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6 (1)本月取得营业收入381000元(含税),其中包括饮食服务收入。该企业在财务核算时对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划分不清。 主管税务机关对此销售额的核定数为351000元(含税)。 (2)本月随同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元。该企业账面显示:“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贷方余额68000元,其中前年的1月2日收取押金10000元; 去年5月4日收取押金25000元; 本年度3月4日收取押金
6、15000元;本年度的7月8日收取押金13000元; 本年度的9月5日收取押金5000元。经查,以上几笔押金以前均未征税。 (3)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某食品厂购进副食品1批,价税合计36000元,并取得销货方全额开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230.77元。协议规定,货款分3期分别于9月、10月、11月等额支付,本期已支付12000元。 (4)向农民购进红枣1批,购进价30000元,已验收入库,并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 (5)购进空调器1台,由职工食堂使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4000元,税额680元。 (6)将购进的红枣用于发给本企业职工,
7、账面成本10800元。 假定企业所取得的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答案:(1)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划分不清,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351000/(1+17%)×17%=51000(元)(注:按2009年新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应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销售额和营业税营业额,分别征税.)(2)随同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超过一年应并计收入征税.其中前年1月2日收取押金10000元和 去年5月4日收取押金25000元已超过一年.销项税额=(10000+250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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