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pt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pt

ID:51113172

大小:1.11 MB

页数:30页

时间:2020-03-18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pt_第1页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pt_第2页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pt_第3页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pt_第4页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pt_第5页
资源描述: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投资发展部部2014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第十章其他特殊补充规定第十一章附则1PART城市用地分类居住用地(R):一类居住用地:以底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善,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善,环境较好的用地。三类居住用地:以多、高

2、层住宅为主,市政公共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善,环境一般,或与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用地。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或原农村居民点为主的用地。五类居住用地: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其他建筑面积。R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R1、R2低层独立式住宅R1、R2、R4R2、R3、R4、R5R2、R3、R5R2、R3、R4、R5多层居住建筑其他低层居住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商住综合楼R2、R3、R5高层居住建筑2PART城市公共设施第十条(二):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

3、配置。居住区的认可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为1-1.5万人。第十二条(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3.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表3.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3.1幼儿园:幼(托)儿园宜

4、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500-600m。市区和镇中心区按每5000人设一所幼儿园。幼(托)儿园宜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社区健康服务站:建筑面积200-500㎡,服务规模1-2万人。少于1万人口的独立地段,应设1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居住小区级文化室:建筑面积500-1000㎡,服务规模1-2万人。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等活动设施。居住人口不足1.0万人应设置一处。居委会:建筑面积100-200㎡,服务规模1-2万人,居委会附则社区管理,其办公用

5、房宜与居委会及其他独立占地的社区设施组合设置。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3.1社区服务站:建筑面积200-300㎡,服务规模1-2万人。社区警务室:建筑面积20-50㎡,服务规模1-2万人。垃圾收集站:建筑面积50-90㎡,用地面积280-380㎡。公共厕所:建筑面积40-80㎡,服务规模1-2万人。城镇每平方米不少于3座公共厕所,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m,周围宜设绿化带。3PART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注明: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表2.1;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

6、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3.表4.1中“独立商住”是指第十九条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4.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4款。第十九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建设项目,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面积为准。(一)多层建筑为2000㎡;(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

7、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是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面积的。第二十一条旧城改造地区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规定的前提下,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参考表4.4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4PART建筑物退让第

8、三十六条(三)地下建筑物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5米。第三十九条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m。第四十条河道两岸除港口码头建设(按港口总体规划布局执行)外,从防洪提外坡堤顶算起,东江、东江北干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