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0022602
大小:112.0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20-03-01
《建设工程评标过程中的案例分析.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建设工程评标过程中的案例分析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丁俊二0一五年五月一日序言建设工程评标、定标的过程是一项细致而复杂的环节,在评标过程中,由于评标专家的水平差异、理解不同,或是招标文件的瑕疵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评标争议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造成误判,其结果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给相关部门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为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体现客观、公正的评标原则,现将我市及其他地市近二年在评标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做一一分析,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特别申明:以下观点仅代表本人观点,仅供参考,如在
2、以后的评标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大多数评委的意见形成最终的评审结论。案例一:某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相关部位盖“单位公章”,某投标文件在相应的部位盖的是“***分公司章”或“***公司合同专用章”,请问上述盖章是否有效?前述:此类现象在评标过程中经常出现,专家评委间也产生了较大分歧,有的专家认为分公司章或公司合同专用章均为单位公章,因此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应为有效标。有的专家却认为上述盖章不符合要求,因为单位公章具备法人资格,而分公司章或公司合同专用章不具备法人资格,应按废标处理。分析:要正确判断上述盖章是否有效,首先要从所
3、盖的章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和它的适用范围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该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章显然违背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按废标处理。而合同专用章虽然具备法人资格,但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的签订,不适用于投标文件,因此也应按废标处理。案例二:某招标文件质量标准为:合格,争创“黄山杯”。某投标文件质量标准为:合格。请问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前述:这是发生在宣城市的评标案例,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两次相同的投标情形却出现了两次相反的评标结果,一次是废标,理由是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争创“黄山杯”
4、,而另一次是合格。分析:本案例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考虑,根据现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质量验收的标准只有合格或不合格,而“黄山杯”是省建筑业协会评审的,属民间机构不具有法律效率,也不属于质量验收的标准范畴。二是从文字上理解,争创“黄山杯”不是强制性要求,投标人既可以创“黄山杯”也可以不创“黄山杯”,都不违反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因此该投标文件应为有效投标文件。该案例不是强制性要求,下一个案例是相同的质量标准且带有强制性,看如何评审。案例三:某招标文件质量标准为:合格,且达到“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某投标文件
5、质量标准为:合格。请问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前述:该案例是宣城市4月29日的一次评标情形,评审结论为废标,已引起相关人员的广泛议论。分析:本人认为这明显属于招标文件的瑕疵,“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属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不属于质量标准,两者不相关联,投标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为合格已满足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招标文件属于招标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由于招标文件的瑕疵导致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按有利于投标人的解释进行评审。那么该投标文件是否就能为合格呢?不一定,最好的
6、方法是对投标文件中技术标部分进行详细评审,看能否体现出“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内容或承诺,如有则不能废标,如没有则违反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可以按废标处理(只能以技术标不通过,不能以工程质量不响应作为废标理由)。该案例也提醒代理机构应该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把“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中去更为合理,这样就避免引起争议。案例四:某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为180天,某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工期为180天,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进度计划表工期为210天,如何处理?前述:这是一起典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前后不一致的案例,评委的分歧意见大致
7、有三种:一是按组成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来评审(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投标文件……),按此顺序投标函在先,应按投标函工期180天为准。二是按废标处理,理由是施工进度计划表工期210天有开、竣工日期和详细的分部分项计划安排,更具有可信性,与招标文件的要求180天不符,技术标应按不合格处理。三是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做进一步澄清、说明,视其澄清情况再定。分析:本人认为第一种意见不妥,它是适用于在合同签订后,如发生争议、诉讼情况时应按组成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来进行,而评标阶段在合同签订前显然
8、不适用。同意第二种意见按技术标不通过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