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要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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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梯使用与维保基本要求2016年3月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定义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10月30日公布)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乘客电梯观光电梯自动人行道病床电梯酒店、饭店宾馆等使用的杂物电梯也属于电梯监管范围《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的基本要求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一、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三、办理使用登记证四、张贴安全注

2、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五、报警通话装置有效畅通六、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一、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特种设备安全办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检验结论下检日期《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3、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

4、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行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有聘用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盖章)聘用单位盖章《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需要配备电梯司机的情况:《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九条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

5、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6、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三、办理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四、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

7、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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