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 …

关于印发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 …

ID:497855

大小:127.0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7-08-20

关于印发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 …_第1页
关于印发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 …_第2页
关于印发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 …_第3页
关于印发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 …_第4页
关于印发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 …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明确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范围、资助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第三条资助对象本细则资助对象为相关示范项目、重点用能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改造的企业、节能或清洁生产服务机构等。企业必须在中山市工商

2、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四条资助范围及条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及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在下列主要资助范围内,另文通知当年具体扶持方向和组织企业申报:(一)获得省经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14-(二)年度考核结果基本完成以上且财务状况较好的省、市重点用能企业。企业必须在项目动工前向市节能监察中心提交相关资料报备(包括投资金额、建设时间、技改主要内容以及节能量测算等资料)。(三)获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四)获得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企业和核查专业机构。(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

3、(采取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除外)。(六)协助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并编写节能规划的省级以上节能技术服务单位。(七)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入围企业及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八)试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九)市政府要求扶持的重点项目。(十)新成立的镇级节能监察机构。(十一)根据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需要,开展的有关专项工作。第五条资助标准符合第四条所规定的范围及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经审核合格,给予以下相应的财政资助:(一)有关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一次性扶持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14-(二)年度考核结果基本完成以上的省、市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年节能量

4、在300吨标准煤以上、1000吨标准煤以下并且未获得其他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题资助的项目,按400元/吨标准煤资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三)获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资助资金的企业。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配套资助不超过4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四)获得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企业:普通电机节能改造补贴不超过50元/千瓦,注塑机和挤出机电机伺服节能改造市级补贴不超过100元/千瓦;承担市电机核查任务的专业机构每家补贴不超过30万元。(五)“十三五”期间,不是采取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每次资助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

5、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后每次资助不超过5万元;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名单为准)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每次资助不超过2万元。(六)协助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并编写节能规划的省级以上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合作企业20家以上(含20家)的,按时上交并经评审合格,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七)对纳入中山市新型节能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库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对应用中山市新型节能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14-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投资额的10%,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八)对纳入省级以上经信部门公布的试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的,一次性资助

6、不超过30万元。(九)由镇区政府成立、有专职工作人员的镇级节能监察机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十)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资助促进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开展的有关专项工作。第六条申请材料(一)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2-10);(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上年度末财务报表;(四)企业对地方社会发展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五)节能项目取得显著效果的重点用能企业须提供企业节能资助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六)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重点用能单位、协助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并编写节能规划的省级以上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开展能管中心建设的企业和应用国家、省节能技术、设备

7、(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须提供相关发票复印件;(七)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第七条申请流程及资金管理按照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14-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中经信〔2014〕306号)同时废止。附件:1.企业节能资助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2.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申请表(示范单位)3.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申请表(重点用能单位)4.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申请表(获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5.中山市节能和循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