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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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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电气焊使用标准管理制度办法 煤矿电气焊使用标准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煤矿电气焊使用标准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气焊的使用与管理,严格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严格控制矿井及地面单位危险场所动用电气焊作业,防止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制定《煤矿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 第三条各矿井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气焊管理制度,明确
2、业务主管部门,设立监督检查机构,严格审批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电气焊等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和规范电气焊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矿井及有关单位各业务科(部)室必须分工明确、落实责任、加强沟通与协调,监督检查到位。 要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核、审批、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程序,并按规定保存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五条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气焊接等工作。 井下和井口房的工程施工、设备安装、拆除或检修应优先采用其它方法。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制
3、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中充分说明使用电气焊的具体原因和理由。 地面单位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地点进行电气焊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其它场所和地点应采用常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在矿井主要回风井巷及回采、掘进工作面,严禁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七条严格电气焊审核审批手续,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井下以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确实需要电气焊时,必须经过矿长批准后才准实施;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审批完毕(应急救灾处理事故的除外)。 1、电气焊作业时当班
4、必须有矿带班领导现场负责措施的执行。 2、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在揭露煤层时无论何种原因不准在回风流中进行电气焊。 3、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有电气焊作业的区域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要严格控制井下电气焊作业次数。 煤矿井下八点班动用电气焊作业的地点不准超过1处,生产班不准超过1处;化工企业在电气焊方面,有行业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行业规定时必须由技术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审批,每班同时电气焊地点、数量要严格进行限制。 第九条各矿要加强对井下气割、喷灯火种的统一管理,要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统一保管、
5、专人负责,严禁火种遗失井下或随意携带、乱扔乱放。 第二章措施的编制、会审会签、审批与执行第十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具有针对性。 要针对不同的作业、施工地点、作业环境特点、施工方案方法等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措施雷同;在措施中对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以及工器具如何使用、贮存、运输、井下保管和跨班施工如何交接管理、出现意外时的处理等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采用电焊、气割还是喷灯焊接在措施的编制上必须区分清楚、分开编制,不得在一份措施中同时出现电气焊作业内容;必须将电气焊从准备到结束全过程的安全措施编制在内。
6、编制人签名必须采用本人手写签名。 第十一条各矿井和地面生产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版式、格式要统一,必须有封皮,有审批签字页、且在前,有审批意见栏、措施执行确认栏(内容包括措施审批后是否按规定执行,未执行的审批措施要注明原因)、安全技术措施及措施执行后的分析总结与评价。 执行措施必须有贯彻人、被贯彻人、相关执行人等本人的签字与确认,严禁他人代签。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明确作业内容及地点、明确施工时间(即措施有效期),明确施工人员及人员数量,明确责任人及责任范围等。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焊措施应由施工单位编制,会审由通
7、风科(队)、调度室、安检科、机电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必须由相关部门及分管矿领导会审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严肃措施审批权限和审批制度,副总工程师不得代总工程师签批电气焊措施;审批人必须签署日期,审批栏内不得有空白现象;措施审批意见栏中必须填有审批意见,字迹要清晰。 审批程序不完善的措施严禁实施。 第十五条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程序,由生产指挥部门(调度室)下达开工命令,生产指挥部门(调度室)必须对井下电气焊开始、结束进行全程的掌握和控制,并做好记录;现场施工负责人、瓦检员、安检员等要按措施要求进行请示和汇报,并在安全
8、措施上进行签字确认,确认其是否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得到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电气焊作业结束后,施工负责人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得到调度同意后方可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七条各矿(单位)要明确牵头业务科(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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