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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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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施工测量复核制度一总则第1条为适应公司的管理要求,满足施工需要,严格执行测量复核制度。 第2条测量工作质量控制的核心是测量复核制度,其运作依靠自检、外检和抽检以及验收制度。 测量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测量复核制度的基本要求。 2.1施工复测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2.2复测工作应在开工前完成,龙门桩、轴线桩、水准基点应满足施工放样的需要,以便在正式施工时引用其成果。 2.3复测成果应系统地成文,由工地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签发,及时发至作业层技术部门据以引用,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2.4各类基准点要妥善保护,根据情况加固,并在现场作明显标识
2、,以防误用;在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桩要钉设护桩或外移桩,绘制护桩示意图;定期检查基准点是否移动、下沉,发现后应采用可靠方法重新补设定位,重新测量。 第3条测量复核制是质量控制的核心,测量人员都必须遵循复核制的基本要求,在测量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第4条测量复核制的基本要求4.1执行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规范技术要求进行测量设计、作业、检查和验收,保证各项成果的精度和可靠性。 4.2测量桩点的交接必须由双方持交桩表在现场核对、交接确认。 遗失的坚持补桩,无桩名者视为废桩,资料与现场不符的应予更正。 4.3用于测量的图纸资料应认真研究复核,必要时应作现场核对,确认无误
3、无疑后,方可使用。 抄录已知数据资料,必须核对,两计算人应分别独立查阅抄录,并互相核实。 4.4各种测量的原始观测记录(含电子记录)必须在现场同步作出,严禁事后补记、补绘。 原始资料不允许涂改。 不合格时,应按规范要求补测或重测。 现场实施测量作业,必须使用专业记录簿逐项记录测量数据,必须用铅笔书写,禁止使用易洇水的圆珠笔或钢笔。 测量记录不得涂改、撕毁,如有误可作明显的勘误记号标识。 记录中参加人员、设备、日期、地点、天气、工程地点(部位)等事项应填写完备、清楚,并有施工作业人员签字。 记录数据必须真实反映操作过程的实际情况,在通常情况下应有计算结果,并附有
4、相应结论。 4.5利用已知成果时,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即已知成果检测无误和合格时才能利用。 4.6测量工作应根据人员和仪器设备状态选择方法。 在使用全站仪等数字化测量仪器时,必须有误差监测手段,对各种误操作必须有查错功能和纠错能力。 4.7重要定位和放样,必须坚持用不同的方法或手段进行复核测量,采用不同方法分别进行计算,并报请公司总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执行。 重要工程、控制工程、贯通测量等测量必须有测量成果书,报请公司总工程师签认。 测量成果书应资料齐全,计算准确,文整清楚,签字齐全。 测量成果资料(书)为受控资料,应按受控资料的有关规定办理。 4.
5、8坚持贯彻“未经复测的工程不准开工;上一工序结束,下一道工序未经测量放样时,不得继续施工”的原则。 4.9施工技术人员暂离岗位或调转时,必须进行测量工作移交。 内容包括施工桩位现场点交(并附桩位示意图、中线、水准基点表);测量记录、测量成果书等。 在有条件时,进行复测后方可移交。 移交工作由同级工程师负责组织,办理交接清单,双方签字。 第5条对测量复核制度执行不力,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各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比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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