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股东合作协议书(终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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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二O—五年九月第一章总则㈠合作基础和六方因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过友好协商,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基木协议,订立本合同。(股东各方以第二章为准)㈡公司名称及性质:1、公司名称为:,成立于年月H;%1公司住所:;%1法定代表人:;%1注册资本:元;%1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H为准;%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以其注册吋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1本协议生效后,所有签

2、订各方均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协议为基准;第二章股东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住址:,住址:,住址:,住址:甲方:,身份证:■,乙方:,身份证:■9丙方:,身份证:■,丁方:,身份证:戊方:,身份证:■,己方:,身份证:第三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第_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RMB);第二条本协议牛效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甲方: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内方: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丁方: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戊方: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己方:出资额元人民币

3、,占注册资本的%o第三条股东各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日内将各自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第四条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十四章第一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各自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合法经营,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是:,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H为准。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一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亨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二条公司股东亨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4、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亨有表决权;(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按照规定,亨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吋,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合同;(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按持股比例承担公

5、司责任;(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未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职务之便私口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口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五)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五条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

6、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二节股东会第一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事务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后,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第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岀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审议批准公

7、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合同;(十三)投票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去留;(十四)其他重要事项。第三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Z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五条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8、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股东主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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