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供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苏州市供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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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供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供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用水质量与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源地保护、供用水以及其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用水单位直接从江河、湖泊等取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  第三条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着重保护水源、保障供水与确保

2、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城乡一体的区域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水、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供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供水、用水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县级市、区有关行

3、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供水品质利用效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水源、损坏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用水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第八条供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措施,确保供水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市、县级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供水水源保护和供水水质的监督管

4、理工作:(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合理规划和调度水资源,做好供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管,及时公布和提供水环境水质监测数据;(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四)国土、规划、市容市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供水水源保护和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并予以公示,设立界碑。  禁止改变、破坏供水水源保护区界碑。  第十一

5、条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做好供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在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出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单位应当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对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检

6、测,建立检测档案。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供水水质卫生安全的产品,并按照卫生规范要求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第三章供水规划与区域供水第十五条市、县级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供水专项规划、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市实行城乡一体的区域供水管理体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农村供水管网

7、建设及更新改造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按照城乡居民“同网、同价、同质、同服务”的供水要求,加强农村供水服务网点建设,提高供水品质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农村供水逐步取消总表结算,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供水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供水管网数据互联互通。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原水互备,清水互通”的要求建设备用水源地(应当急水源地)和清水互连互通管,不同供水区域的互连互通管规

8、划和调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和管理由所涉及供水企业协商负责。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使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进行深度处理后供水。  新建水厂同步建设深度处理工艺,已建水厂要加快深度处理工艺改造。  鼓励发展直饮供水,对采用直饮供水的供水单位,政府可以给与政策支持。  新建居民住宅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预留实现直饮供水的管道设施。  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供水设施,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未满足排水设施验收要求的建筑物,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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