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森林火险区和森林火险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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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翁源县森林火险区和森林火险期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与《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及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第三条森林火险区划分为高火险区和重点火险区。(一)森林高火险区。我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均划为森林防火区。其中:滃江源国家湿地公园、青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半溪市级自然保护区,镇级以上森林公园、铁龙林场、九曲水林场,县级所有联办林场、龙仙公园和跃进水库

2、、桂竹水库、岩庄水库、泉坑水库等周边的林地,以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滃江河畔两岸的第一重山的林地均划为森林高火险区。(二)森林重点火险区。我县森林防火区内的油(气)站、仓库、炸药库、山庄饭店、休闲场所、森林景区、公园、水库和县城与镇(场)周边林地以及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旁边林地,均划分为森林重点火险区。第四条森林火险期划分为特别防火期和高火险期。—3—(一)森林特别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我县的森林特别防火期。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的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在入山路口,森林景区门口和重点火险区域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点;严禁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

3、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火种等进入森林防火区。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全县禁止炼山。对非法野外用火、违规野外用火和山火肇事者,将依法从重、从快、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经济责任。(二)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或三级以上大风天气、农事用火高峰期(包括春耕、夏种、秋收与冬种时的生产性用火期)、拜山祭祖高峰期(即元宵至清明节期间)、蔗农烧蔗叶时期(以上称为我县森林防火四个重要时段),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国庆、中秋等),以及国家、省、市、县举办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统一规定为我县的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

4、外用火,包括炼山、除杂等。第五条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还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在林区及其周边烧田埂、稻草、蔗叶、草皮灰、树叶、干柴等可燃物;(二)禁止燃放“孔明灯”;(三)禁止带火种进入林区;—3—(四)禁止在林区内烧火取暖、烧木炭、烧火积肥、驱蜂驱兽、焗蛇鼠等;(五)禁止在林区内点蜡烛焚香、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六)禁止在林区内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猎捕野生动物等;(七)禁止在林区内毁林烧荒开垦作业以及乱占、滥占林地、毁坏、损坏森林生态与环境资源等违法行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

5、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条翁源县森林火灾举报电话:12119、110、2875122。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日印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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