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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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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木材加工企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导则(2006年5月1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木材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木材加工企业生产安全实施行政许可或监督管理。同时,也适用于木材加工企业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生产安全管理。 本导则所称木材加工系指通过刀具破坏木材纤维之间的联系,从而改变木料形状、尺寸和表面质量的加工工艺过程;木材加工企业是指以原木、次小薪材及其它木质纤
2、维等为原材料的初次加工企业。主要产品有方木、中(高)密度板、胶合板、刨花板(含定向刨花板)、细木工板、复合地板和实木地板等。 第二章 厂址选择 第三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木材加工企业的生产厂房和原材料、产品库房属火灾危险性丙类,易发生火灾事故。 第四条25木材加工企业的选址,在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选在城镇边缘,且地处该地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不应位于窝风地段。一般情况下,居住区、交通运输和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第五条厂址应处于交通便利,同时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
3、水源和电源,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生产厂房和原材料、产品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厂区用不低于2米高的围墙与外界隔离,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下表1-4的规定: 表1 木材加工生产厂房与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
4、、二级三 级四 级一、二级10121425三 级121416 表2 木材加工企业室外变、配电站与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变压器总油量防火间距(m) (t) 建筑物、堆场名称 5-10>10-50>50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52025三 级202530四 级25303525 表3 木材加工企业原材料、产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m)耐火等级一、二级三 级四 级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14三 级121416 表4 露天、半露天木材堆场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
5、M) 耐火等级 一个堆名称 场的总储量一、二级三 级四 级木材(m3)50~10001015201001~1000015202510001~25000202530 第七条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25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溃决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6、;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第三章 厂区布置 第八条木材加工企业的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包括动力区、贮运区等)、管理区和生活区应按功能相对集中分别布置,管理区、生活区应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第九条旋切机、削片机、木磨机、吸尘风机等噪声较大的设备应与管理区、生活区、生产厂房等单独分开布置。 第十条25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库
7、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均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厂房、库房建设应符合下表5-8的规定: 表5 木材加工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生产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丙一 级不限不限60003000500二 级不限800040002000500三 级230002000———— 表6 木材加工企业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储存物品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程库房多层库房高层库房库房地下室和半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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