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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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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鲁安监发[2010]号,2010年8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三章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第四章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第一节储运设施第二节消防设施第三节电气及防雷、防静电设施第四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第五章储运环节安全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
2、用于山东省境内单罐容积不小于5万立方米的钢制外浮顶原油、成品油储罐(以下简称大型储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设计、施工及安全管理。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储罐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含有大型储罐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积
3、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本质安全。第五条含有大型储罐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管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储罐储存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七条企业选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建设项目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严禁委托给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严禁超资质范围设计、
4、施工和监理。第八条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计、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实行终生负责。第九条大型储罐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施工单位应具有一级化工(石油化工)施工资质。第十条大型储罐的罐体设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应包括大型储罐本体图、开口接管图、盘梯及平台、静电导出装置图、泡沫发生器安装图等。设计计算书应包括罐体强度设计、抗风圈设计、加强圈设计、浮盘强度和稳定性及抗沉性设计、罐体抗震设计等内容。第十一条大型储罐的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
5、、可靠的施工方案和计划,并组织施工。第十二条大型储罐的材料采购应严格执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第十三条对密封元件和材料应提出详细的技术要求和施工技术条件。第十四条浮顶施工应制定合理的施工工艺,预留出足够的焊接收缩量,以保证浮顶的施工质量。第十五条大型储罐的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安装验收技术条件从严监理,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以保证大型储罐的安装、施工质量。第三章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第一节选址第十六条大型储罐建设项目的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总体规划,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建设用地行政许可。选址应充
6、分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第十七条选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第十八条在进行大型储罐的选址时,应对当地雷电情况进行调查,尽可能避免布置在雷电多发区域。第十九条大型储罐的选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地区。第二十条选址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罐(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及以上。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水标准,洪水重现期应为50年。第二十一条当库
7、址选定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及以上。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第二十二条在进行大型储罐的选址时,罐(库)区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
8、、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第二节平面布置第二十三条大型储罐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0.4倍。第二十四条大型储罐中心与最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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