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设计规范道路绿化、道路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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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道路绿化                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  第13.1.1条 道路绿化指路侧带、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广场、停车场以及道路用地范围内的边角空地等处的绿化。道路绿化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城市性质、道路功能、自然条件、城市环境等,合理地进行设计。  第13.1.2条 道路绿化设计应结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选择种植位置、种植形式、种植规模,采用适当树种、草皮、花卉。  第13.1.3条 道路绿化应选择能适应当地自然条件和城市复杂环境的乡土树种。选择树种时,要选择树干挺直、树形美观、夏日遮阳、耐修剪、

2、能抵抗病虫害、风灾及有害气体等的树种。  第13.1.4条 道路绿化设计应处理好与道路照明、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关系。                                第二节绿化种植要求与标准  第13.2.1条 道路绿化设计应综合考虑沿街建筑性质、环境、日照、通风等因素,分段种植。在同一路段内的树种、形态、高矮与色彩不宜变化过多,并做到整齐规则和谐一致。绿化布置应乔木与灌木、落叶与常绿、树木与花卉草皮相结合,色彩和谐,层次鲜明,四季景色不同。  第13.2.2条 绿化宽度宜为红线宽度的15~30%。对游览性道路、滨河路及有美化要求的道路可提高

3、绿化比例。  第13.2.3条 分隔带与路侧带上的行道树的枝叶不得侵入道路限界。弯道内侧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最外侧机动车车道中线处路面标高1m的树木。弯道外侧应加密种植以诱导视线。快速路的中间分隔带上不宜种乔木。  第13.2.4条 植树的分隔带最小宽度为1.5m,较宽的分隔带可考虑树木、草皮、花卉等综合布置。当人流、车流较多或两侧有大型建筑物时,应采用既隔离又通透的开敞式种植。  第13.2.5条 郊区道路应根据各路段地势、土壤等分段种植。种植方式避免单调。在通往风景区的游览性道路及有美化要求的重要路段要加强绿化,反映城市特色。在填方或挖方地段可在

4、路堤或路堑边坡上种植草皮,在不影响视线地段可种灌木。  第13.2.6条 在道路平面、纵断面与横断面设计时应注意保护古树名木。对现有树木、树林等应注意保存,以改善沿路环境,并应将沿线风景点组织到视野范围内。  第13.2.7条 环形交叉口中心岛的绿化应在保证视距的前提下进行诱导视线的种植,并与城市景观结合,体现城市特点。  第13.2.8条 根据互通式立体交叉各组成部分的不同功能进行绿化设计。沿变速车道及匝道应种植诱导视线的树木,并保证视距。此外应充分列用匝道范围内平缓的坡面布置草坪,点缀有观赏价值的常绿树、灌木、花卉等。  第13.2.9条 广场绿化应根据广场的性质

5、、规模及功能进行设计。结合交通导流设施,可采用封闭式种植。对于休憩绿地可采用开敞式种植,并可相应布置建筑小品、坐椅、水池和林荫小路。   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宜少于广场总面积的25%。   交通广场绿化必须服从交通组织的要求,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线,可用矮生常绿植物点缀交通岛。   集散广场可用绿化分隔广场空间以及人流与车流。集中成片绿地宜为总面积的10~25%;民航机场前与码头前广场集中成片绿地可为总面积的10~15%。   纪念性广场应利用绿化衬托主体、组织前景、创造良好环境。  第13.2.10条 停车场绿化应有利于汽车集散、人车分隔、保障安全、不影响夜间

6、照明,并应考虑改善环境,为车辆遮阳。   停车场绿化布置可利用双排背对车位的尾距间隔种植乔木,树木分枝高度应满足车辆净高要求。停车位最小净高:微型和小型汽车为2.5m;大、中型客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此外还应充分利用边角空地布置绿化。风景区停车场应充分利用原有自然树木遮阳,因地制宜布置车位。  第13.2.11条 靠车行道的行道树应满足侧向净宽的要求。株距4~10m,绿化带净宽度见表13.2.11。树池宜采用方形,每边净宽大于或等于1.5m;采用矩形时,净宽与净长宜大于或等于1.2×1.8m。                第三节绿化与照明、交通设施等的关

7、系  第13.3.1条 绿化不应遮挡路灯照明,当树木枝叶遮挡路灯照明时,应合理修剪。  第13.3.2条 在距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停车视距范围内,不应有树木枝叶遮挡。  第13.3.3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路树树冠的最小垂直距离见表13.3.3。  第13.3.4条 树木中心与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见表13.3.4。 第十四章道路照明               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  第14.1.1条 道路及特殊地点应有照明设施,以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率,防止犯罪活动。并对美化城市环境产生良好效果。  第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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