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8301714
大小:78.0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20-01-16
《工程联系单(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C.0.1工程联系单工程名称:野丁安置小区二期工程编号:C.0.13—事由关于工期一事签收人姓名及时间致: 盐城安科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我公司承建的野丁安置小区二期工程,于2014年11月26日至12月23日全部主体封顶,2015年3月23日主体验收。1、外墙保温材料检测不符合要求,停工约45天;2、外墙石材干挂开工时间为2015年6月初,合同工期为90天,延迟70天;3、电梯安装队伍2015年11月进场,计划时间90天内完成,目前还有7台未安装到位;4、室外附属配套工程2016年4月进场施工;5、公共部位分
2、户表箱位置还没有明确答复,桥架不好加工,室外供电至今还未进场。(附件共页) 发文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注:1、本联系单分为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C.0.11)、项目监理机构工程联系单(C.0.12)、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单(C.0.13)。2、收到单位如有疑义,应在自收到本联系单后48小时内书面提出。3、本表发文与收文单位各一份。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C.0.1工程联系单工程名称:野丁安置小区二期工程编号:C.0.13—事由关于临时用电私拉乱接一事签收人姓名及时
3、间致: 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我公司承建的野丁安置小区二期工程,幕墙工程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由贵方中标施工。经巡查你方现场脚手架使用、临时用电等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相关单位已要求你方全面停止现场施工。但我项目部电工巡查发现2015年10月10日下午8#楼施工班组、2015年10月11日上午3#楼施工班组私自将电线接到我土建单位的三级电箱,偷窃用电,仍继续施工作业。现对你单位处以贰仟元(¥2000)的安全罚款,希你单位吸取教训,做好安全相关工作。(附件共页)抄送:盐城安科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发文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注:1、本联系单分为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C.0.11)、项目监理机构工程联系单(C.0.12)、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单(C.0.13)。2、收到单位如有疑义,应在自收到本联系单后48小时内书面提出。3、本表发文与收文单位各一份。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C.0.1工程联系单工程名称:野丁安置小区二期工程编号:C.0.13—事由关于单元门施工一事签收人姓名及时间致: 盐城安科置业有限公司我公司承建的野丁安置小区二期工程,现已进入装饰装修后期阶段。单元门已准
5、备开始生产,清单要求单元门材质为铝合金。根据一期工程和市场情况来看多采用不锈钢单元门,不锈钢门整体性较好。建议建设单位采用不锈钢单元门,希贵单位尽快决定,以免影响工程进度。(附件共页) 发文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注:1、本联系单分为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C.0.11)、项目监理机构工程联系单(C.0.12)、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单(C.0.13)。2、收到单位如有疑义,应在自收到本联系单后48小时内书面提出。3、本表发文与收文单位各一份。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C
6、.0.1工程联系单工程名称:野丁安置小区二期工程编号:C.0.13—事由关于卫生间防水一事签收人姓名及时间致: 盐城安科置业有限公司我公司承建的野丁安置小区二期工程,现已进入装饰装修后期扫尾阶段。根据建筑设计说明第6.4.2条和工程量清单,住宅的卫生间墙面涂膜防水需做至楼板底,但工程做法明细表中卫生间墙面防水周边卷起300高,前后两者相矛盾。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卫生间墙面防水应服从建筑设计说明,也就是墙面涂膜防水做至楼板底。请建设单位予以批复为感!(附件共页) 发文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7、: 年月日注:1、本联系单分为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C.0.11)、项目监理机构工程联系单(C.0.12)、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单(C.0.13)。2、收到单位如有疑义,应在自收到本联系单后48小时内书面提出。3、本表发文与收文单位各一份。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C.0.1工程联系单工程名称:野丁安置小区二期工程编号:C.0.13—事由关于建设单位的分包项目进度一事签收人姓名及时间致: 盐城安科置业有限公司我公司承建的野丁安置小区二期工程,现已进入后期扫尾阶段。为尽早进行竣工验收。根据进度计划要求由建设单位各分包
8、单位尽快施工,具体项目如下:①人防回填土;②物业用房内装修;③室外钢雨棚;④室外配套附属(水、电);⑤电梯门套安装;⑥弱电智能化、楼宇部分;⑦太阳能;⑧外遮阳。以上项目请建设单位督促各分包单位尽快进场施工,早日完成交与我方,以免影响我方的总体交工。(附件共页) 发文单位(章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