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14-S1-1997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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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14-S1-97)第一章总则1.0.1为了促进住宅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住宅的功能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镇及工矿区内建设的包括城市建设动迁房、安居工程在内的永久性住宅(不适用于别墅式住宅和高级公寓)。1.0.3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体现和适应现代生活水准、社会文明意识以及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除满足近期使用的要求,并考虑今后进一步改造的可能,适当体现超前意

2、识。1.0.4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1.0.5设计中应根据条件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型建筑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1.0.6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1第二章选址与环境2.0.1住宅宜选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区内建设,应尽量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2.0.2住宅设计应创造优美的环境、良好的通风和视野条件,有足够的绿地(人均公共绿地目标值为0.8-1.0平方米)。2.0.3住宅应有足

3、够的间距,必须保证每套住宅冬至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满窗日照。2.0.4住宅附近应有适量供部分住户机动车存放的停车位,住户自行车可利用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存放,不得随意在住宅之间搭建车棚或贮藏室。2.0.5屋顶形式应注意美观和多样化,有条件时宜采用坡屋顶。第三章面积标准与套型3.0.1住宅按建筑面积及使用质量标准分为四类。一类住宅:基本标准;二、三类住宅:中等标准:四类住宅:稍高标准。3.0.2各类住宅面积标准如下:一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65平方米;2二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65平

4、方米以上-75平方米;三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第四章共用部分第一节楼梯和电梯4.1.1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施。4.1.2楼梯开间不得小于2.6m。4.1.3如在楼梯间2.0m高度以下有墙面凸出物,计算净宽时应扣除其占用宽度尺寸。4.1.4楼梯间的净高在主要行人部位不应小于2.0m。4.1.5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4.1.6当分户门设在楼梯间平台侧面时,门边至最近的楼梯踏步边至少相距0

5、.25m。4.1.7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一住户至少有两台电梯可供使用,其中一台兼作消防电梯。4.1.8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各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当利用公共走廊兼做假梯厅时,此段走廊应加宽0.9m以上。第二节出入口和走廊34.2.1住宅的出入口位于阳台或外廊的下部时,必须有避免落物伤人的安全措施。4.2.2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应有门斗。4.2.3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应做能开启窗扇的封闭外廊。4.2.4外廊净宽不应小于1.5m。4.2.5在住宅首层出入通道、楼梯间内或传达室应设信报

6、箱。第三节附建公共用房4.3.1住宅建筑中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和车间。4.3.2住宅建筑中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厨房的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屋檐、女儿墙(当为可上人屋面时,应高出屋面至少1.8m)。其风机、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采取减震、消声隔音等措施。第五章平面第一节客厅和卧室45.1.1客厅宜为本户住宅内面积最大的房间,净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5.1.2卧室净面积应满足以下条件:双人卧室不小于10平方米,单人

7、卧室不小于7平方米。5.1.3分户门内应在适当部位安排鞋柜位置。5.1.4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客厅能满足卫生要求,获得有效的日照条件。5.1.5客厅内穿行走道部分(按1m宽计)的面积应小于客厅面积的30%,并不得斜穿。5.1.6客厅、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卧室之间不得相互互穿行(不含本室独用的附属房间)。第二节厨房5.2.1厨房净面积:一、二类住宅不应小于5平方米,三、四类住宅不应小于7平方米。5.2.2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得向楼梯间、走廊开窗或排气。5.2.3厨房内宜设直通屋

8、面的垂直排油烟道;并不得套有厕所。5.2.4厨房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应设有白陶或瓷制洗涤水池、贴瓷砖面的操作案台和调理台、固定式碗橱或木质吊柜。适当位置安排冰箱。5.2.5有条件时,宜在建房同时配备包含炉灶、排烟罩、洗池、5橱柜等多种功能的组合成套厨具。第三节卫生间和厕所5.3.1卫生间净面积不应小于3.5平方米,厕所单设时净面积不应小于1.3平方米。5.3.2卫生间应有洗面盆、坐便器、浴缸或淋浴设施。5.3.3一、二类住宅设坐便器及淋浴器;三、四类住宅宜设坐便器及浴缸(附淋浴)。5.3.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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