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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24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规范第一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适用于工业产权的一般原则和规则二、对专利保护的最低要求三、适用于商标的规则四、有关工业产权的其他规则五、对《巴黎公约》的几点评价第二节《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一、《专利合作条约》的目的和原则二、国际申请的程序三、国际检索四、国际公布五、国家处理程序六、国际初步审查七、对《专利合作条约》的评价第三节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一、国民待遇的适用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当事人、商标以及申请文件三、国际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四、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五、对《马德里协定》的评价本章学习建议本章对工业产权保护的基本国际规范的全面展示,核心内容是
2、对这些规范进行具体的介绍与分析,并在在基础上对相关规范做出基本评价。由于课程内容以公约条款为核心,对于非法律专业学员而言,可能会显得非常枯燥与乏味。同时,由于学员自身工作与生活中大多没有认真接触过法律条款,因而可能不太容易把握本章进程与相关知识。为了使学员不致因上述“问题”而丧失学习的兴趣与信心,我们提出以下建议:第一,不要试图记忆本章介绍的任何公约条款。实际上,我们在本章要向学员展示的是国际社会在解决工业产权保护问题过程中找到或达成的各种办法与方案,其中包括要求缔约方普遍遵守的基本游戏规则及具体的行为规范。第二,本章所介绍的每一个国际规范都有其自身的产生背景与功能,相互之间
3、没有内在联系,但由于许多国家都是这些国际规范的共同成员国,因而在成员国权利义务的承担上,各国际规范之间又有法律上的联系,即某一成员国对其中任何公约、条约或协定的履行,往往必须考虑其他公约、条约或协定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学习本章的目的在于让学员了解工业产权国际保护领域的一些基本框架,并初步认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之间的关系。在学完本章后,我们只要求学员对讲解与介绍过的原则性规定及制度性规定有所把握,并能够对不同国际规范的运作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作出正确评价。第一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目前工业产权保护领域中最重要的多边国际条约。公约第1
4、至12条所规定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成为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标准。一、适用于工业产权的一般原则和规则(一)工业产权的含义及范围公约第1条第2款对工业产权的范围作了规定。依公约规定,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鉴于《知识产权法律基础》课程已经对包括工业产业在内的知识产权概念做过较为清楚的讲解与介绍,此处不再重复介绍前述具体工业产业类别的含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约虽然将制止不正当竞争作为一种工业产权,但显然不是“权利”意义上的工业产权,而只是保护工业产权的一种补充方法
5、。根据公约第1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工业产权,应做最广义的理解,不仅适用于工业和商业,而且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二)国民待遇关于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国民待遇是《巴黎公约》的重要内容。公约第2条第1款要求,“任何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在其他本同盟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便利”。所谓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给予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相同于其本国人的待遇。在给予国民待遇的范围内,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相同的权利,同时,承担不超过本国人应承担的义务
6、和限制。国民待遇是国际经济技术交往中的一项基本待遇,也是工业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一项基本待遇。根据公约的规定,在公约缔约国内,其他缔约国的国民在遵守对该国国民适用的条件和手续的情况下,应和该国国民享受同样的保护,并在他们的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只要是缔约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方面,在其他缔约国内享有与该国国民相同的“便利”。公约第第2条第2款特别禁止被请求保护的国家要求缔约国国民必须在该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权利。而且,根据公约第3条的规定,即使非缔约国的国民,只要他们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工商营业所,应享有与缔约国国民同
7、样的待遇。《巴黎公约》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防止了对外国人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歧视和不合理的限制,使外国人与本国人处于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实现了外国人和本国人的平等,使外国人在工业产权方面的利益受到比较充分的保护。不过,公约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并不是全面的和绝对的。从公约的规定来看,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国民待遇主要适用于:取得工业产权的条件和手续,所享受的工业产权权利,以及在遭受侵害时所得到的法律救济。而在其他方面,公约允许缔约国做出保留。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关于司法及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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