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提取政策,贷款额度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提取政策,贷款额度

ID:47234495

大小:45.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7-21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提取政策,贷款额度_第1页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提取政策,贷款额度_第2页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提取政策,贷款额度_第3页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提取政策,贷款额度_第4页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提取政策,贷款额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提取政策,贷款额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

2、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制度改革应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相衔接。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市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法定的职责。  第八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的职责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九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封存、查询、贷款、结

3、息对帐等制度。  第十条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应当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承办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登记专柜,受托银行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  第十二条登记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核新设单位和单位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审核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审核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  (四)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五

4、)催缴住房公积金;  (六)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存取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开户、转帐;  (二)承担接柜、记帐、复核、收付现金及支票。  第十四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第三章缴存  第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三)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手续;  (四)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5、;  (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第十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专柜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存取专柜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到登记专柜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存取专柜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十八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采用送缴或转帐两种方式。采用送缴方式的,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登

6、记专柜办理审核手续。审核无误后,到存取专柜办理缴存手续。  采用转帐方式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应当签订转帐协议,每月按协议规定办理转帐手续。  第二十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当年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当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实行年薪制的职工的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年薪计算,但不得超过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五倍。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当及时组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7、。  第二十一条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自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比例。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交,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二十三条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仍应当按照规

8、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清偿。  第二十五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