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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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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职务1.在厂长和总会计师领导下,负责全厂资金调配、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推行现代化管理方式,进行企业经济核算和分析工作,并反映其成效。2.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财经纪律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保证国家、工厂利益不受侵犯。3.根据工厂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编制全厂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和成本计划,并加强管理,促进各项经济指标实现。确保按期组织税利上缴,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4.组织制订储备、生产、成品资金定额,严格费用开支,加强成本管理,搞好经济活动分析,搜集、整理、积累历年各项原始资料,指导车间经济核算工作,促进工厂经济效益逐年提高。5.
2、负责企业资金管理,监督其增减变动,负责盘盈、盘亏、报废清理、货款结算、催收和处理等工作。做到情况清楚,手续完备,数据准确,处理及时。6.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搜集整理价格资料,负责制订厂内劳务、产成品、半成品、物资等的计划价格,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车间对材料、产品正确计价和销售。7.负责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搜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8.负责对全厂重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会签。并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确保工厂利益不受损害。9.负责组织起草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10.根据工厂方针目标展开要求,负责本科方针目标的展开、检查、诊断和落实工作。11
3、.负责完成厂商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第二篇:职务行为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标准属于主观性判断标准,对职务行为的判断通常需要根据内部的雇佣关系来决定,容易受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影响,法官不易掌握。因为如以雇佣人的意思来判断,则会使不当职务行为或利用职权图谋私利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排除在职务范围以外,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相反,如以受雇人的意思为依据进行判断,虽然对受害人并无妨害,但容易不适当地扩大职务范围,对雇佣人不公平。所以,这两种标准都不宜作为审判上的判断标准。第三种标准属于客观标准,其依据为外形判断理论。根据这一理论,是否
4、属于职务行为,不管雇佣人、受雇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对职务范围及免责条款的约定如何,而从通常人的视角出发,考察行为的客观表象后再得出结论。故职务行为既包括依雇佣合同关系中所约定的职务行为,也包括与执行职务有相当关联的行为。如此,第三种标准不仅可以避免外人对雇佣关系的内容很难甚至无法察觉的缺陷,还更合乎公平正义的法律要求,且便于在审判实务中把握。二、确定职务范围应考虑的因素确定某一行为与职务行为是否有相当的关联,应当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因执行职务行为而引起,原则上应当在职务时间、地点范围内,非职务时间、地点则必须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此属例外。其次,受雇人在越权或实施违法行为时,有
5、为雇佣人谋利益的表象,这种表象不以事实上雇佣人有无获取利益为必要。但如果纯粹是受雇人利用执行职务以谋取个人私利的不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如酒店的服务员为餐饮费发生纠纷而殴打顾客,医师为病人治病时乘机窃取病人衣物等,则与职务行为没有关联。再次,相当关联的认定是以通常人的判断为标准,应综合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在增加被害人求偿机会与避免过分加重雇佣人责任之间获得最大的平衡。本案中,由于潘国革阻拦徐超等人的行为系执行雪龙不夜城指派任务的职务行为,在徐超等人先动手打人的情况下,发生争打、继而相互间发生混战,均系执行职务行为的自然延续。虽然,潘国革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刺徐超的行为是一种故意
6、伤害徐超的刑事犯罪行为,其行为本身超出了检票职务的范围,同时也无证据表明这一行为是受雪龙不夜城的指使,但从客观上判断,潘国革的系列行为足以认为与执行职务有相当的关联,属因职务行为而发生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法院应判决由雪龙不夜城对潘国革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一般情况下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等四个要件,但在特殊侵权的情况下,是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以及免责条件等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在上述判例1中,赵某的损害如果学校管理存在过失,应该承担监护不周之责,
7、便属于特殊侵权的范畴,但该判例中,赵某的致害原因在于王某让其去打开水,不适用特殊侵权的归责,而应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归责原则。至于上述判例2中的乙开车撞伤甲的行为,符合一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过错归责原则处理。2.该行为应为行为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对于行为人的哪些侵权行为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即如何认定行为人“执行职务”,笔者认为应当采取雇主主观意思扩张解释说,“应指一切与雇用人所命执行之职务通常合理相即关联的事项”。该说以雇主所指示执行的事务为基本范围,同时认为客观上与执行雇主指示的事务有合理关联性的行为也属于职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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