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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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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牧护林管理方案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林草植被,巩固退牧还草、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屮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及巴彦淖尔市《关于在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地区实行禁牧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旗境内的禁牧护林管理工作。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舍饲养畜、禁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行舍饲圈养,由旗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四条旗农牧业局、林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旗的舍饲养畜、禁牧管理丁作,各镇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舍饲养畜、禁牧管理丁作。第五条禁牧范围:山前农区以6701公路为界,以南长期
2、禁牧,后山(包括潮格镇)
3、韦
4、栏封育区、造林区、生态建设区、采种基地区实行长期禁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实行季节性禁牧,核心区和缓冲区实行永久禁牧。第六条实施舍饲养畜、禁牧工作要与发展优质饲料基地、推广舍饲圈养相结合。实施舍饲圈养、禁牧的地区要搞好饲草料贮备,加强饲草料基地的建设,广泛推广青贮、微贮、氨化等实用技术,加大秸秆转化力度,提高秸秆转化选用率。第七条强化技术服务、指导。对舍饲圈养、禁牧的地区,农牧业局等有关部门在饲养方法、饲草料加工调制、饲草料基地建设项日等方面及时给予无偿的技术指导;在改良、防疫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帮助农牧户多方筹措资金,加强永久性窖池、
5、塑棚的建设。第八条建立完善的舍饲养畜、禁牧责任制。旗农牧业局、林业局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全旗舍饲养畜、禁牧管理工作。各镇政府一把手是木地区舍饲养畜、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禁牧管理工作。对实施舍饲养畜、禁牧工作领导不力,禁而不止的镇,取消当年农牧区经济工作各项评奖资格,取消当年生态建设等项目的投入。第九条加强舍饲养畜、禁牧丁作的监管力度。各镇成立由镇牵头,农牧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禁牧执法大队,负责禁牧巡查、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确保禁牧工作的顺利实施。第十条各镇要建立镇()、村、社三级护林机构,配备专职护林员,镇与村嘎查,村与户层层签定护林责任书,明确
6、护林责任。第十一条护林员职责:1、巡逻护林;2、宣传国家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旗林业局;4、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护林员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本辖区内林木遭到牲畜啃食的,啃食1T0株,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啃食10-15株,扣除半年工资,啃食50株以上,扣除半年工资并即时撤换。护林员以权谋私,暗开放牧绿灯并收取他人钱财的,一经发现,扣除全年工资并及时撤换。第十三条凡违反本决定致使森林林木及造林设施受到毁坏的,按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并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第
7、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牲畜进入禁牧区的,一经发现,由护林员扣留牲畜,及时通知林业部门或草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暂行规定》人畜每头处以30-50元,小畜每只处以20-40元的罚款。畜主在五天内拒不接受处罚或不认领牲畜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无主畜处理。第十五条违反木规定,在梭梭林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放牧或其它活动的,根据《口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禁牧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围攻、
8、殴打禁牧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当事人对禁牧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部门或旗人民政府中请行政复议,或在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木办法由乌拉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笫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ZFI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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